1、户内家庭成员的认定。
农村宅基地属村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在我国,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主要根据家庭成员数确定使用面积。用地审批表确定的拥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的家庭成员应为户内成员,因婚姻、生老病死等原因,宅基地使用权共有人应随着户内家庭成员的增减而增减,但这不影响以户的名义共有。明确此问题,主要解决家庭成员发生变动后所建房屋的权属问题。依据“房地一体”原则,家庭成员变动后所建房屋应属变动的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
2、不应认定为房屋共有人的情形。
一是户内家庭成员共同申请宅基地后未共同生活或共同出资。对这种情况,如相互之间有约定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如不存在夫妻等共有的基础关系,应以对所建房产是否有贡献确定房屋权属。没有共同生活,但有所出资,应认定产权;共同生活,虽未出资,但只要对家庭生活有所贡献,也应认定产权;既未共同生活也未出资,则不应认定产权。二是宅基地上房屋非户内家庭成员建造。对这种情形,应参照农村房屋流转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则,认定房屋权属。
3、未成年人或老年人未出资建房时共有人的认定。
未成年人在建房时尚无劳动能力,对房产没有出资,如认定未成年人有产权,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其父母的利益。基于抚养关系,未成年人的居住权完全可以得到保障,尽管未成年人成年后可能因矛盾无法与父母共同生活,又无法单独取得宅基地,但由于其本身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一样可以通过建筑等形式实现其居住权,而且实践中一般不会发生居住权之争。从拆迁安置的角度来看,即使未成年人没有房屋所有权,仍享有拆迁安置利益,其利益不受影响。对于老年人年老时所建房屋,只要其能从事家庭劳动,对家庭生活有所贡献,也应属于房屋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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