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省公安厅《关于商请城市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复议管辖权问题的函》的答复-法律法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20:05:30 429 人看过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文号:皖府法函[2004]100号

发布日期:2004-8-24

执行日期:2004-8-24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商请城市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复议管辖权问题的函》(公办[2004]219号)收悉。你厅认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城市公安分局为城市公安局的派出机构,城市公安分局行政处罚的复议管辖权应由城市公安局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使。经研究,同意你厅意见。

二00四年八月二十四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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