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辖权如何确定更多的是基于人们对行政事务的主观认识。为了防止人的这种主观认识发生偏差,我们有必要为行政管辖权的确立和分配提供法理基础,以确保行政管辖权在法律化过程中的正当性。从现代社会科学的理论看,可以用来解释行政管辖权的法理基础至少有:
1.社会分工理论。人类社会的发展从总的趋势上是呈复杂、多变的势态。由于人的能力的有限性使个人管理社会事务在总量上也被限制了。自亚当。斯密提出劳动分工以来,社会分工理论一直为社会学家所关注,成为解释社会现象的一种经典理论。社会为什么要分工?社会学家涂尔干是这样解说的:社会容量和社会密度是分工变化的直接原因,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分工之所以能够不断进步,是因为社会密度的恒定增加和社会容量的普遍扩大。我们知道,行政权从性质上讲它是行政主体管理社会秩序的手段,古代社会关系简单,政府管理的事务不多,如中国古代历朝中央政府一般只设六部,到县级就没有现在政府那样设置了上下对口的几十个部委办局。西方国家也是如此,如英国有人曾说直到1914年8月,除了邮局和警察以外,一名具有守法意识的英国人可以度过他的一生却几乎没有意识到政府的存在。因此,行政管辖权并不为人们所重视。但是,现代社会因工业革命的巨大成功带来的整个社会发生深刻的变化,当行政主体面临着越来越多的行政事务时,人们意识到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方案是在专业化分工的基础上增设行政机构和人员。于是,行政机构的在数量的增加成为强化国家对社会管理的重要指标。如我国在1982年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为100个,1988年国务院部委有45个,非常设机构75个。这与当时我国改革开放政策之后行政事务剧增的现实有关。因此,只要在行政管理中存在着分工的必要性,那么行政管辖权作为一个程序法律制度也就必不可少。
2.有限政府理论。有限政府理论是宪政理论的重要组成部份。宪政的核心特征就是对国家权力的法律限制。这种有限性不仅体现在政府与社会之间,而且也体现在政府职能部门之间权力的分配上。从行政权所处的地位看,它至少有三个法律关系涉及到它的权力管辖范围的确定:其一是行政权与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关系;其二是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其三是行政权之间的关系。这三个法律关系都涉及到法律如何确定行政权的管辖范围。因此,从有限政府理论为基点,我们可以推出如下结论:每一个行政权都应当有其明确的、并由法律预先设定的管辖范围,才能确保行政权的有效行使。由此我们不难发现,在全能政府下行政管辖权是不可能受到应有的重视,其结果往往是凡有利可取的行政事务,行政主体争管辖权;无利可图的行政事务管辖权,行政主体往往是互相推诿,或者把管辖责任推向社会大众,如保护耕地,人人有责之类口号便是典例。当然,强调行政管辖权并不是要让行政主体都恪守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古训。由于行政实践中这种现象无法避免,因此,与行政管辖权相关的行政协助成了弥补行政管辖权所带来的缺陷的具体法律制度之一。
3.行政效率理论。在管得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的年代里,自由市场经济机制导致了社会对行政权的效率并不关注,行政法的基本功能是消极地限制行政权不要伸入公民的权利范围。这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最好方法。但是,20世纪后,社会现代化过程客观上要求行政权高效率的运行,以满足行政主体协调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的需要,因此,行政权如何配置成了提高行政效率的关健。现代社会是一个效率社会,效率也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基本价值目标。既然效率是社会的美德,是社会发展的基本价值目标,那么,法律对人们的重要意义之一,应当是它通过界定人们参与社会资源配置的权利,为人们实际配置资源提供必不可少的手段,从而实现效率的极大化。通过法律规定行政管辖权正是为了满足行政效率的要求。行政管辖权所要解决的一个根本问题是每一件行政事务都应当纳入一个相应的行政主体的行政权范围内,任何一个行政主体对于自己管辖权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必须依法、及时处理,从而维护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正常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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