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问题给四川省劳动厅的复函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9:01:24 269 人看过

你厅在《关于职工与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发生伤亡后保险待遇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川社险〔1992〕6号)中反映:长江航道局宜宾地区办事处与其职工(司机)签订“汽车承包合同”,并经当地公证处公证。该合同规定,职工每年向单位上交一部分利润,并负担“本人及他人伤残亡及后遗症等项费用”。在承包期内,发生了翻车事故,由此引发了伤残职工保险待遇如何保障的问题。对此问题的处理意见,我们征得中华全国总工会、最高人民法院的同意,现答复如下:

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并未改变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承包者的职工身份,因此企业应按照国家现行政策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企业单位在“承包合同”中将伤残亡风险推给职工个人,这种作法不符合我国宪法和职工社会保险的政策规定。一九八八年,由于有的企业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发生了职工上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以(88)民他字第1号批复:“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也严重违反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尽管长江航道局的“承包合同”经过公证,但其中关于“伤残亡由个人负责”的条款不具有合法性。

你们反映的问题属于“生死合同”性质。因此,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即:企业与职工所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不能是‘生死合同’,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和劳动保险政策的规定。至于合同中关于承包金的交纳明显不公的条款,可作适当调整。请你们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3日 01: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保险相关文章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动行政调配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的函
    湖南省劳动厅:你厅询问《关于办理职工调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的通知》(劳部发[1995]135号)中所称“劳动行政调配工作”的具体内容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劳动行政调配工作是根据政治、经济、国防建设需要,由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的一项工作任务,主要包括对军队转业干部家属的安置、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安置、西藏工人内调、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人员配备以及按照政策解决职工夫妻两地分居、老职工身边无子女、因特殊工作需要的人员调动和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期间的在职职工余缺调剂安置任务等。
    2023-04-26
    92人看过
  • 劳动部对《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劳动工作中需要理顺和亟待解决的一些问题的汇报》的复函[
    河北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劳动工作中需要理顺和亟待解决的一些问题的汇报》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关于劳动计划与人事计划的管理问题。国务院对劳动部“三定方案”规定中,赋予劳动部综合管理全国劳动工资计划工作的职能,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在内的劳动计划的综合管理。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招工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文)及1990年国务院第81号令第九条都明确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招工工作的管理。审批下达社会招工计划是劳动部门进行社会劳动力管理和职工人数计划管理、统筹安排城镇劳动就业、合理使用劳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各级劳动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凡是没有劳动行政部门下达的劳动计划和社会招工计划,未经劳动部门批准,机关、事业、企业单位一律不得招用工人。二、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性质的划分问题。在劳动计划和统计中,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划分应严格按照四部委联合发的《关于
    2023-06-09
    184人看过
  • 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劳动法》实施中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5-01-13生效日期:1995-01-13发布部门:广东省劳动厅发布文号:粤劳计函[1995]20号珠海市劳动局:你局《关于<劳动法>实施中需要明确几个问题的函》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从市外招调入市的工人的合同期限和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我们认为,应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条款办理。但大中城市为了合理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对从市外招调入市的工人(含“农转非”招工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平等协商约定合同期限和其他有关事项。二、关于计发加班工资的基数如何确定问题。请按我厅《关于转发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劳薪[1994]142号)执行。三、关于“严重困难企业”如何界定,可以裁减哪些人员问题。应按我厅转发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粤劳计函[1994]581号)执行。省拟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省的实施办法下发前,可由市劳动部门与
    2023-06-09
    210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
    宁波市劳动局:你局《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请示》(甬劳仲函字〔1993〕第01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企业实行内部责任制后与职工签订的承包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很大差别,一般不属于劳动合同,因此在工作中应防止用承包合同代替劳动合同的倾向。但是,如果承包合同中包含有工资福利等应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内容,则该合同带有劳动合同的某些属性。职工与企业因执行承包合同中有关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当地仲裁委员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受案范围予以受理。
    2023-06-10
    374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发布文号:劳办发[1994]391号浙江省劳动厅:你省宁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在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先行给付问题的请示报告》(甬劳仲请字[1994]第011号)收悉。经研究并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一致,现函复如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确属下列紧急情形之一的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初步审理后,可以采用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医疗费:1.企业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三个月,致使职工生活确无基本保障的;2.职工因工负伤,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3.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企业对仲裁委员会因上述原因做出的部分裁决不服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向原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复议申请7日内做出决定。维持部分裁决的,该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如不执行,职工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案件的
    2023-04-22
    123人看过
  •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对合资企业劳动管理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的答复
    青海省西宁市计划委员会:十一月五日来函收悉。现对所提问题做如下答复: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一条中所说的劳动计划,指用人计划。中外合营企业的劳动计划报企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区劳动人事部门备案后,主管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可专项纳入本部门和本地区的劳动计划,相应增加用人指标,无需经过批准。二、合营企业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可以从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调入职工。职工调入合营企业后,其全民或集体所有制职工的身份应予保留,可以连续计算工龄;在合营企业工作一段时间后又回原单位工作的,工龄应当连续计算。
    2023-06-09
    428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从农村招工问题的复函
    河北省劳动厅:你厅《关于从农村招工问题的请示》(冀劳力〔1993〕100号)收悉,现函复如下:根据国务院令第103号《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劳动部《关于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意见》(劳政字〔1993〕3号)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令第87号《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的精神,企业从农村招工的工种和岗位,仍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确定。目前确定的主要有矿山井下、交通运输搬运作业、建筑、乡邮投递、纺织以及化工、冶金等行业在城镇招工不足或无人应招时确需从农村招用劳动力的岗位和工种。矿山井下招用的农民工,必须定期轮换。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确定的岗位工种范围。具体办法和审批程序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劳动行政部门在编制年度和中长期劳动事业发展计划、规划时,要对本地区使用农村劳动力进行总量预测和指导。
    2023-06-10
    73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企业职工流动等问题发生劳动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发布文号:劳办发〔1994〕248号天津市劳动局:你局《关于因企业职工流动、停薪留职、从事第二职业发生争议是否受理的请示》(津劳仲字〔1994〕16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因企业职工流动发生的劳动争议,在《劳动法》实施前应依据劳动人事部《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流动暂行规定》(劳人劳〔1987〕14号)以及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劳动法》实施后应依据《劳动法》及相关的规定处理。二、因职工从事第二职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根据国务院科技干部局颁发的《聘请科学技术人员兼职的暂行办法》(〔82〕国科干一字00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88〕4号)等文件的精神,企业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单位业余兼职(即从事第二职业),并签订聘用合同。因此,职工因从事第二职业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
    2023-04-22
    137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陕西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问题请示的答复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送来的《关于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请示》(陕劳社字〔2002〕2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关于对《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十条如何理解问题。《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这里“十五日”、“三十日”的期限规定不是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时效。对于超出这一期限工伤职工或其家属提出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二、《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是指第一次核发供养亲属抚恤金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后则不受此规定限制。特此答复。
    2023-04-22
    484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患矽肺病的职工生活待遇方面几个问题的复函
    吉林省劳动厅:(63)劳护字第380号函悉。现答复如下:一、根据国务院一九六三年二月九日批转劳动部等五个部门“关于防止矽尘危害工作会议的报告”(以下简称“会议报告”)第(三)项规定的精神,患矽肺病的职工被调到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国家机关工作时,不应降低他们原来的标准工资,其保健待遇仍应由调入单位继续发给。二、需要脱离生产又自愿返乡休养的患矽肺病的职工所领的长期生活补助费,一般应按月发给。此项费用发至能工作时止。在他们回乡休养后,企业应定期对他们的身体情况进行检查,经过医生详细检查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证明确实已经能够重新参加生产(工作)的,企业行政方面应该分配给力所能及的工作。如果本人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工作,应当耐心地说服教育,经过一再说服教育而本人仍然拒绝工作时,企业行政方面可以在与工会组织方面商得一致意见之后,按旷工处理。至于回乡休养期间,参加一些轻微农业劳动的,其所领的长期生活补助
    2023-06-09
    305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外籍人员就业证期限延长问题的复函
    上海市劳动局:你局3月3日沪劳外(90)6号《关于外国人就业证期限延长问题的请示》收悉。经与公安部联系,我们意见,原则上应继续执行原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劳人培〔1987〕22号)中的有关条款,即“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延期不超过一年,并且只能延期一次”。为此,在办理延期手续时应通知外籍人员,若继续在中国受聘,应在就业证延长期内改办职业签证。鉴于执行中确有因特殊情况未能改办职业签证的,为此,这类外籍人员如属聘雇单位需要,可再次延长其就业证期限。具体办法由你们自行规定,并送我部备案。
    2023-06-10
    131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矿山安全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劳发〔1994〕24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有关条款中的“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主要是指矿山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也指行业主管部门,例如“管理乡镇煤矿企业的主管部门”既指乡镇煤矿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也指煤炭行业的主管部门。乡镇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究竟谁“主管”,由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规定。《矿山安全法》的解释权属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述答复仅供参考。
    2023-06-09
    278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
    广东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如何认定合同制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请示》(粤劳关〔1997〕105号)收悉,现函复如下:职工应征入伍后,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与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但双方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中具体的权利与义务条款。按照《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对应征入伍的职工,仍应执行上述规定。同时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执行义务兵优待办法。
    2023-04-26
    275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起算时间和试用期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试用期起算时间、试用期可否延长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一、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关于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起算时间,一般应从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计算;如果在合同中明确了合同生效日期,则从生效日期起计算。二、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规定,合同制工人试用期为3个月至6个月。企业可以根据不同工种具体确定试用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023-06-10
    94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保险
    相关咨询
    • 关于四川省企业退休工资待遇问题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5-05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按规定审批并发给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
    • 劳动XX的劳保待遇问题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1-02
      你所说劳保,我理解是工资之外的补助之类,可能是金钱也可能是物品。关于这一点,我国法律并没有特别规定,我国法律也没有针对锅炉工的特别规定。至于你说的营养费,只能依照你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处理了,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规定发放营养费,一般就只能按照合同处理。如果你不是公务员编制的人员的话,也可以就营养费找工会或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解决,但是成功机率不大。
    • 向劳动部关于劳动工伤保险律师收费标准问题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5-25
      1、按件收费收取 (1)无财产争议:6000元-20000元之间; (2)法律文书:600元-2000元之间; (3)律师见证:2000元-10000元之间; (4)代办公证:1500元-3000元之间。 2、民事案件收费 (1)一审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份7%,但不少于5000元; (2)一审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部分6%; (3)一审争议标的在100万元以上但在500万
    • 关于省部级劳模待遇的规定
      湖北在线咨询 2021-10-28
      杭州市政府专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进一步提高了劳动模范待遇。各项待遇具体调整如下:一是提高退休劳动模范(先进)荣誉津贴(一)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150元荣誉津贴。1989年底前获得称号的,每月增加荣誉津贴50元。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120元的荣誉津贴。1989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增加荣誉津贴30元。(3)1956年至1964年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1
    • 企业内部承包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8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是否属于劳动纠纷案例介绍:原劳动部《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3〕224号)规定,企业实行内部责任制后与职工签订的承包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很大差别,一般不属于劳动合同,因此在工作中应防止用承包合同代替劳动合同的倾向。但是如果承包合同中包含有工资福利等应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内容,则该合同带有劳动合同的某些属性。职工与企业因执行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