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规范及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21 18:35:31 242 人看过

福建省人防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安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管理,确保人防工程的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安装企业,应根据国家人防办规定获得“人防防护设备从业能力达标企业证书”

(以下简称“达标企业”),在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安装本企业列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人民防空专用设备产品目录》的产品。

第四条符合第三条规定且无违规行为的达标企业均可在全省承接业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另行设置准入门槛。

第五条非达标企业生产的防护设备,一律不得在人防工程中使用。

第二章职责任务

第六条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负责建立健全联合治理力量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委托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单位承担人防设备生产安装行业相关质量服务管理工作。

(三)会同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统一规范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安装合同。

(四)负责本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信息价格管理。

(五)监督检查受委托机构承担的防护设备质量服务管理行为。

第七条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委托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单位承担人防设备生产安装行业相关质量服务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生产安装的质量监管、合同备案管理。

(四)监督检查受委托机构承担的防护设备质量服务管理行为。

第八条县级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负责本行政区所辖人防工程项目的防护设备产品安装质量监管。

第九条省级人民防空协会接受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委托,履行下列行业质量管理服务行为:

(一)人防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考察评估,按国家规定的有关程序执行申报企业从业能力考察评估。

(二)负责执行国家人防设备产品目录。

(三)依法维护人防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协助组织防护设备产品生产与安装的质量检查工作。

(五)组织人防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从业人员业务培训。

(六)组织人防设备生产安装企业诚信评估工作。

(七)推广应用成熟先进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提高产品质量。

(八)健全行业规则,加强行业自律,树立良好信誉。

第十条达标企业是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的主体,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管。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有关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人防设备图集组织生产安装各类人防工程防护设备。

(三)负责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企业的安全生产。

(四)加强技术人员和生产条件建设,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提高产品质量。

(五)坚持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秩序,树立良好信誉。

(六)按照合同约定,负责产品售后服务、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七)组织申报将企业产品列入国家人防设备产品目录。

第三章产品质量监管

第十一条

达标企业应当按照“产品目录”范围在本省范围内组织生产、销售和安装,不得擅自扩大生产范围,严禁异地私设加工点。对于超限尺寸的特殊产品,应由设计单位完成构件设计,经省人防审图中心进行专业技术审查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安装。

第十二条

防护设备产品的生产应制定全面、严格的生产工艺流程和质检操作规程,按照《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RFJ01-2002)的要求实施产品质量生产和检验,每件产品应有一套完整的《防护设备产品生产安装电子注册单》(详附件一)。

第十三条

达标企业应根据防护设备产品电子注册的有关要求进行产品电子注册,经过电子注册后的产品方可出厂安装。产品出厂时应当具备合格证,达标企业对具备合格证的产品质量终身负责。

第十四条

钢材、水泥、焊接用材等原材料(含外购件)进厂时,达标企业应将原材料购销合同、质量证明、原始发票等资料妥善保管,每批次购进的钢材、焊接用材等应按规定送国家认定的检测单位抽检。

第十五条达标企业应当加强各类标准、图纸和工程有关技术资料的管理,严禁私自复制和扩散涉密载体,涉密图纸资料应当入库归档,由专人管理。

第十六条

达标企业安装施工前,应编制项目防护设备安装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主要内容有:工程概况、施工计划安排、施工安装队伍及配备岗位资格人员、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施工质量控制及安全保证措施、特殊尺寸产品的施工技术要求等。

第十七条

达标企业安装施工前,应向项目监理机构填报企业资质、安装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依法接受监理单位的质量监督管理,根据人防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做好相关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评定。

第十八条

达标企业应在人防门、活门等产品初次进场安装施工前,持以下材料向项目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填报防护设备安装施工初次进场报验单。

(一)法人委托书或授权书。

(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施工初次进场报验单》(详附件二)。

(三)经批准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安装合同备案登记表》(详附件三)一份。

(四)经监理单位批准的防护设备安装施工组织设计一份。

以上资料齐全且进场防护设备产品已初始电子注册的项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核查。对于质量符合要求的,应在《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施工初次进场报验单》和产品电子注册系统中予以审核确认。

第十九条

未按上一条规定办理初次进场报验手续就进行防护设备安装的项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达标企业立即停止施工,督促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达标企业应有专门的施工安装队伍,施工安装队伍由安装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和工人等组成,每个项目现场至少应配有安装施工员1名。

第二十一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施工纳入项目《监理实施细则》防护专项的主要内容,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的要求,对防护设备安装施工实施监理:

(一)审查生产企业的从业达标企业证书。

(二)达标企业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

(三)核查进场防护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

(四)组织对防护设备安装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审核签认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五)其它质量控制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达标企业应派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或质检员参加,并根据《福建省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将防护设备安装分项分部工程施工内业融入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内容,按照规定报送相关质量文书。

第四章信息价管理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省人防工程定额与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防护设备信息价基础数据采集、价格整理、信息分析、信息价报审以及发布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编制防护设备信息价应当遵从市场定价的原则,以当地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为基础对产品成本分析后综合确定。

第二十五条

防护设备信息价指由经销单位的交货点直接送达施工工地仓库或材料堆放点的全部费用,包括制造成本、期间费用、利润、税金以及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检验试验费等组成,不包含安装费。

第二十六条

与上期发布防护设备信息价时的人工费和综合钢筋材料费相比,当建设行业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当期人工费或综合钢筋材料费变动超过10%时,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应及时调整防护设备信息价。

第二十七条

经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省人防工程定额与质量监督站方可在福建人防门户网站上发布当期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信息价,并作为人防工程参建各方编制概(预)算或设备招投标时参考使用。

第五章合同备案

第二十八条

达标企业应使用经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安装合同(简称“制式合同”)。达标企业应在签订合同15个工作日内,持以下材料向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合同备案登记。

(一)法人委托书或授权书。

(二)防护设备达标企业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安装合同原件一份。

(四)《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安装合同备案登记表》一式四份。

第二十九条

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收到达标企业合同备案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在《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安装合同备案登记表》和产品电子注册系统中予以确认。

第三十条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合同备案时,对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不予备案:

(一)非达标企业或未经批准省外达标企业签订的合同。

(二)达标企业正处于停业整顿处理期或处于该设区市及其所辖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其作出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内。

(三)经该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查实,达标企业存在其它违反市场诚信经营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第三十一条防护设备销售安装合同未经备案的项目,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办理防护设备安装施工初次进场报验手续。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

第三十二条

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委托相关机构每年应组织一次以上对达标企业产品生产安装质量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主要内容为:原材料、生产图纸、质检内业、产品电子注册、生产工艺、安装质量等。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委托相关机构每两年组织一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具体评定工作和要求按照《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执行。

连续两次企业信用评定等级为B-级,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请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由地下空间分会将其产品从目录中删除,其“人防防护设备从业能力达标企业”证书自行废止。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福建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规定》(闽人防办〔2012〕186号)即行废止。

福建省人防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规范及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施工单位进场前的资质审核和设计备案。同时,施工单位安装设备时应当提供初次进场报验单,其监理人员应当遵循《监理实施细则》进行建立。最后,明确了合同备案和企业资质的评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5日 12:3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人民防空工程维修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保持人民防空工程的完好状态,战时防止空袭,平时防止灾害,为经济和人民生活服务,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状态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2。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护战时人员和物资的住所、人民防空指挥和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室防护建筑物,以及与地面建筑物结合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是指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修、维护和防护进行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登记的各类人民防空联合工程及其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要求、分工负责、定期维护、保证使用、损害赔偿、拆除维修的原则。国家人民防空部门主管全国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2023-05-07
    229人看过
  • 广西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2013年1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2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6号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与维护管理,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与维护管理应当坚持与经济发展相结合、与城市建设管理相结合、与防灾减灾救灾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单位应当协助做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的服务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发展和改革等部
    2023-06-04
    296人看过
  •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三章监督站的管理及人员资质第四章监督工作程序与内容第五章权限与责任第六章监督管理经费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属行政管理职能,是指由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授权的专门机构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全过程实施的监督行为。其主要依据是国家或地方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单建掘开式、坑(地)道式人民防空工程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均应按照本办法接受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三级管理体制。国
    2023-06-10
    440人看过
  • 中山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中府[2004]95号(中山市人民政府2004年9月4日颁发,2004年10月1日施行)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单独修建的单建式人防工程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附建式防空地下室项目的竣工验收。第三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人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部门。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必须有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第四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范围:(一)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二)工程的实体质量和质量保证资料;(三)建设单位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
    2023-06-05
    473人看过
  •  消防设计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消防设施的专项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公司或设计公司负责,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对于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同时,建设单位需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若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也不得施工。消防设施的专项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公司或设计公司负责,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对于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同时,建设单位需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若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也不得施工。 建 筑 工 程 消 防 设 计 规 范根据《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规范》的规定,建筑消防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同
    2023-09-09
    289人看过
  • 中国建设银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及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的管理和职责第三章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使用与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银行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规范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提高预防和打击犯罪的能力,保证建设银行资金和职工生命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92)和《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94)制定。各级行选择、使用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其主要技术性能参数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系列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系列标准)的有关规定。第三条银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是指:应用入侵探测报警、电视监控、无线通讯、卫星定位跟踪等现代化科技手段对银行营业场所、收付款柜台、金库、保管箱库、计算机房、清算中心、运钞车、重要通道等重点要害部位,预防犯罪侵害安装的技术设备及其相应的控制
    2023-04-24
    201人看过
  • 人防工程人防门安装有哪些要求
    人防门的安装对门框墙的垂直度要求很高,施工单位应与人防门生产厂家密切配合,在支模时注意不得使用大模板,门框模板支好后施工单位应作复核,若有偏差则需由施工单位会同防护门安装厂家及时对门框墙垂直、水平作调正,控制在允许偏差以内后再浇筑砼。为保证人防工程施工质量,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和活门门框墙、临空墙必须整体浇筑,不留水平施工缝,后浇带及施工缝位置应避开人防通道及人防门部位。战时给排水,供配电以及平时使用的消防,采暖及电气有关预埋套管不能漏埋,各专业应及时作复核;管线穿越人防围护结构时应在穿墙处预埋防护密闭套管。一、人防工程防护密闭墙的穿墙孔洞应如何留置?根据《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第6.4.12条的规定:1、口部、防护密闭段应各制作一组试块;2、每浇筑100m3混凝土应制作一组试块。也就是按实际每100方做一组,但口部处、防护密闭封堵部位,多各增加一组,待建成
    2023-03-31
    447人看过
  • 北京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防洪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提高防洪抗灾能力,保障首都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土地、划拨土地和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批租)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以及使用土地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须依照本规定缴纳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防洪费)。能源、交通等重点项目免缴防洪费。第三条防洪费征收标准:(一)对征用土地(含批租)的单位和个人,以市、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按审批权核发用地许可证所确定的征用土地面积,按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征收防洪费。(二)对在划拨国有土地上(含批租)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市、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所确定的占用土地面积,按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征收
    2023-06-10
    104人看过
  •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防止因不合格产品流入施工现场而造成伤亡事故,确保施工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从事建筑施工(包括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为其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是指在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电气产品、架设机具和施工机械设备:(一)安全防护用具1.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等;2.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各种“临边、洞口”的防护用具等;3.电气产品,包括手持电动工具、木工机具、钢筋机械、振动机具、漏电保护器、电闸箱、电缆、电器开关、插座及电工元器件等;4.架设机具,包括用竹、木、钢等材料组成的各类脚手架及其零部件、登高设施、简易起重吊装机具等。(二)施工机械设备包括大中型起重机械、施工
    2023-06-10
    476人看过
  • 人防工程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规范
    人防工程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规范:人民防空工程是城市建设、发展利用地下空间的重要基础设施,可以从整体上增强城市综合发展能力和防护能力,使城市具有平时发展经济、抗御自然灾害,战时防空抗毁、保存战争潜力的双重功能。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密切相关,通过合理规划,相互整合,可以达到最有效、最合理利用地下空间,更好地发挥“三个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战备效益)。一、人防工程建设和规划(1)人防工程:主要是地下工程,可以充分利用天然岩土体作为防护体,提供掩蔽条件,达到有效的防护目的。人防工程一般分为单建式和附建式(或称结建式),地铁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防的,不属于此两类,不妨称为兼顾式。人防工程一般都位于地面标高±0.00以下,因此属于地下空间范畴。人防工程的建设就是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发挥地下空间资源的防护潜能,提高城市的综合防灾抗毁能力。(2)人防建设要与城市建设、发展相结合。人防
    2023-04-13
    353人看过
  • 确保消防设备明线安装的规定
    一.1般用于插座的为单芯线二.五平方电线,三匹以上空调用单芯线四平方电线,单芯线六平方电线用于总进线,双色线用于接地线。二.按不同色彩3卷为1组(用于零线、火线、地线)用于灯具照明的为单芯线一.五平方电线,按不同色彩两卷为1组(用于零线、火线)。三.2芯、3芯护套线是做明线使用,多用于工地上施工用,家装不太用到。四.音响线越粗越好,建议选用二x一.五二或者二x一.二规格5.电视分配器分患上越多,电视信号越差,建议尽可能选用六分配下列。五.每一套住宅进户处必需设嵌墙式住户配电箱。住户配电箱设置电源总开关,该开关能同时割断相线以及中性线,且有断开标志。每一套住宅应设电度表,电度表箱应分层集中嵌墙暗装设在公共部位。六.小套(使用面积不患上低于三八M二)用电负荷设计功率为四KW;中套(使用面积不患上低于四九M二)用电负荷设计功率为四。六KW;大套(使用面积不患上低于五九M二)用电负荷设计功率为六—
    2023-07-08
    270人看过
  • 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第一条人民防空工程是战时掩蔽人员、物资,进行防空袭斗争的战备设施。为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使其平时保持良好状态,战时充分发挥作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人民防空条例》和《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管辖范围内修建的各类人民防空工程其附属设施(含防空地下室、建国前遗留防空工事等,以下统称人防工程),均依照本办法进行维护管理。第三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负责对全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并负责市属公共人防工程的维修保养、保护和管理工作;县(市)、区人防办负责县(市)、区属公共人防工程(含辖区内中、小学的人防工程)和代管的市属公共人防工程的维修保养、保护和管理工作,并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内单位的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各单位人防办(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的人防工程的维修保养、保护和管理工作。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
    2023-06-10
    471人看过
  • 冲床安全防护装置管理制度
    总则为确保冲床安全装置的正常使用,维护工人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冲床安全防护装置管理制度。1公司所有冲床,加或不加安全装置的冲床,均要钉装明显安全装置内容的标牌,对属于安全生产的冲床为菱形红底白字并标明安全装置的形式,如光电式、机械光电式等,以便于检查人员进行检查,任何人不得将标牌破坏丢失。2各单位对已加装的安全装置,应汇集技术资料并绘制正式图纸,妥善保管,列入技术资料之一,便于今后维修制造和使用。3各种冲床安全装置的维修保养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车间可责成设备员、安全员和维修组负责此项工作。4设备大修时,安全装置由车间拆除、保管并在设备大修后负责安装和调试,操作者进行验收。5冲床安全防护装置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冲床设备的操作人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拆卸或移动,如发现安全装置有零件丢失等现象应及时报告有关领导。6操作者在冲压工作前应对冲床安全装置认真进行检查,对灵敏度、可靠性等逐一落实,
    2023-04-24
    88人看过
  • 西宁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均适用本办。第三条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指用于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的警报信号的发放、控制设备及相关的通信、供电线路、构筑物等附属设施,包括:无线电台、警报控制设备、终端设备、警报器、天线、信号线、电源线、警报支架、警报控制箱等组成。第四条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社会化管护。第五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设有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单位,负责防空警报设施的日常管护,提供场地、位置和空间,给予施工作业配合。城建、电信、供电、无线电管理等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
    2023-06-10
    218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企业管理规定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7-21
      具体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的人员如下: (一)技术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特点及相应的生产、安装工艺。 (二)质量管理及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 (三)技术人员中,防护专业工程师不少于1人,机械专业工程师不少于2人,结构和电气专业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熟练工人中电焊工不少于5人,车工等
    • 云南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管理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7-21
      为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监督管理,提高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人防安装工程质量问题怎样防范
      安徽在线咨询 2023-11-25
      1、加强生产前的技术准备工作。 2、加强产品制作工艺及完整性。 1、定期组织生产工人参加技能培训,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构件加工过程应有完整的质量控制台帐资料。 2、钢构件出厂前,表面应均匀涂刷防锈漆,运输过程应有成品保护措施,运抵施工现场安装前应对钢构件再次进行检查。
    • 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26条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9-22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变更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人未备案的;(二)使用不符合人防工程防护等级要求的防护设备的;(三)分割、占用、封闭人防工程使用空间的;(四)在人防工程内从事影响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周边居民正常生活或者妨碍人员正常出入的作业的。
    • 建筑工程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27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建〔1998〕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 现将《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一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