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追诉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5 18:03:18 468 人看过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追诉标准的规定:

1、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2、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3、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既遂的处罚是什么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间或者使用禁用工具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大;组织或聚集非法捕捞水产品;经常非法捕捞水产品;屡教不改的;非法捕捞重点保护的重要或珍贵水生动物的;以禁止使用的方式捕捞水产品,造成水资源重大损失的;非法抵制渔政管理,殴打渔政管理人员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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