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数字安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6:53:00 316 人看过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数字安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数字安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数字安徽”建设的管理,推动“数字安徽”健康发展,促进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水平稳步提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数字安徽”建设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数字安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省信息化领导小组)是“数字安徽”建设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数字安徽”发展战略和规划,督促并协调实施重大项目建设。省“数字安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信息办),负责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应当设立信息化领导小组,并明确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数字安徽”建设方案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协调工作,并将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报省信息办备案。

第五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地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总体规划。

第六条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七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加强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基础信息库的建设,充分发挥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积极性,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合理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政府投资开发的信息资源,属国有资产。

第八条从事信息资源开发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发布的规定,对其采集、加工和提供的信息负有审核真伪、优劣和实时维护的责任。禁止用错误信息危害社会,误导公众。严禁不健康的信息污染社会环境。

第九条“数字安徽”建设中由政府投资建设的政务信息化工程,承担其项目设计、建设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事业法人;

(二)具有从事信息化建设项目设计、建设所需的装备及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和成熟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设计、集成能力以及良好的服务体系;

(四)执行信息化建设的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五)符合法律和国家及本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编制《“数字安徽”建设项目申请表》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报同级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省“数字安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数字安徽”建设重点项目,由牵头单位负责制定实施方案,报省信息办备案,每季度向省信息办书面汇报一次建设进展情况,接受省信息办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于投资公益性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基础信息库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积极扶持,依法给予相应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属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第三方监理。

第十四条“数字安徽”建设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建设的“数字安徽”重点工程,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用于购买软件产品和服务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总投资的30%.第十六条信息工程建设应当执行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建立相应的信息安全系统,保证建成的信息网络和应用系统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中应当遵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禁止使用盗版软件。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信息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18:2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程监理相关文章
  •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安徽省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徽省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八月三日安徽省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制止和查处违法批地、用地等行为,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本规定执行。行政处分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第四条单位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的用地数量占用土地的,根据其占用土地的面积和其他情节,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一)非法占用耕地不足3亩,其他土地不足10亩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二)非法占用耕地3亩以上不足20亩,其他土地10亩以上不足50亩的,给
    2023-06-10
    332人看过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关于整顿建设秩序、加强建设行业管理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治理整顿的方针,促进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将提出如下意见:一、清理整顿公司,严格资质审查。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对现有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和各类工程承包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一次全面的资质审查,经地、市建委(建设局)初审,报省建设厅核发资质等级证书(设计单位由省建设厅会省计委共同核发),并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该降级的降级,该吊销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的要坚决吊销。逾期不办的,不准进入建设市场。二、整顿建设市场秩序。重点是整“倒”治贿,取缔无照设计、无证施工,严禁倒手转包、越级承包。任何企业不准将单位工程、分项工程、专业工程分包给资质等级不合格的企业。在积极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同时,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对私自转租转让、倒买倒卖、隐价瞒租、偷漏税费等非法交易活动,必须认真查处。三、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费。城乡建设和城市
    2023-06-10
    216人看过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局关于加快全省劳务市场建设报告的通知
    省政府同意省劳动局《关于加快全省劳务市场建设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劳务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劳务市场是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加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要重视劳务市场建设,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劳动部门要转变职能,搞好服务。关于加快全省劳务市场建设的报告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加快经济改革步伐,把企业推向市场,必须深化劳动制度改革,积极培育和发展劳务市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力管理体制。一、劳务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培育和发展劳务市场的宗旨和目的,是从根本上打破那种高度垄断、条块分割、阻碍公平竞争、束缚生产力发展的劳动力管理体制,建立以市场为主体,统筹城乡劳动力资源的新秩序,通过劳动力供需双方自愿
    2023-06-10
    334人看过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皖政办〔2006〕53号发布日期:2006-7-19执行日期:2006-7-19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8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办法》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改革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体制的重要举措。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发布以来,我省已有20多个市、县经过批准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践证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对于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进一
    2023-06-06
    95人看过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一、努力实现城市绿化建设目标。我省城市绿化建设指导性指标是:到2005年,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30%以上,城市绿化覆盖率达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8.5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4.5平方米以上;到2010年,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IO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6.5平方米以上。从今年起,各地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地率年均增长不少于1个百分点,人均公共绿地年均增长不少于0.3平方米,基础较差的城市和县城要争取增长更快一些。二、抓紧编制和完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实施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各地要根据批准的总体
    2023-06-10
    301人看过
  •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4]10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高度重视征地补偿争议处理工作。近年来,征地补偿纠纷在我市时有发生,已成为群众上访的焦点问题之一。有些纠纷因为没有及时解决,导致征地工作无法顺利实施,甚至对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不利影响。对此,县、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按照《安徽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征地补偿纠纷的处理工作,减少和消除矛盾,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二、坚持协调原则,尽量以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解决征地补偿争议要坚持协调的原则,尽量减少和避免裁决。征地补偿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对征地补偿标准不服,申请市、县人民政府协调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查取证等相关工
    2023-04-22
    456人看过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延长安徽省铁路建设附加费征收期限复函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财政部、国家计委日前函复我省,同意安徽省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征收期限从2001年1月1日延长至2002年12月31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延长安徽省铁路建设附加费征收期限的复函》(财综〔2001〕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的文件规定应缴纳铁路建设附加费的铁路货物运输收货人,必须如数足额按时向铁路代征部门缴纳铁路建设附加费。征收铁路建设附加费继续执行《安徽省征收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实施办法》(皖政办〔1998〕38号)。二、铁路代征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按规定征收铁路建设附加费,做到应征尽征,既不漏征少征,也不征过头费,并如期足额将所征收的铁路建设附加费上缴省财政厅。对于2001年5月底前欠缴的铁路建设附加费应如数补征。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征收铁路建设附加费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维护
    2023-06-08
    240人看过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安徽省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若干规定第一条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明晰土地产权关系,优化企业用地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以及租赁、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按本规定处置。第三条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租、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
    2023-06-10
    470人看过
  •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合政办〔2007〕23号发布日期:2007-5-23执行日期:2007-5-2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12月22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省政府要求,现就贯彻实施《条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通过研讨、培训等多种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深入学习《条例》,全面准确地把握其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切实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不断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自觉维护法律权威,确保政令畅通。今后,各级政府向上级政府和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或向下级政府及其部门部署、检查工作时,要增加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内
    2023-04-24
    165人看过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辽政办发[2002]10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全省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关于全省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意见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是公安机关立项并组织实施的“金盾工程”重点项目之一,是公安信息化建设和科技强警战略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遏止制售假印章、假证件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有效措施,是提高公安机关防范、发现、打击利用伪造印章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能力和新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对规范印章业治安管理,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的通知》(公通字[2002]3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网
    2023-04-24
    85人看过
  •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著名商标回访制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各市工商局:《安徽省著名商标回访制度》2007年8月31日经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将《安徽省著名商标回访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实施,在实施过程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二00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安徽省著名商标回访制度第一条为维护安徽省著名商标(以下简称省著名商标)的声誉,加强对省著名商标管理,规范省著名商标的使用,扶持我省企业做大做强,提升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促进全省经济发展,根据《商标法》、《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与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关联法规:第二条凡经省工商局认定的省著名商标的企业都应依照本办法进行回访。各市工商局认定的著名(知名)商标的企业参照本制度进行回访。第三条各市、县(市、区)工商局应指导省著名商标企业依法维护本企业的商标权,规范使用和管理商标,积极协助企业打假维权工作。第四条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应严格依据《商标法》等规
    2023-06-07
    424人看过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简化房地产交易手续,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方便群众交易,活跃房地产市场,促进全省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简化和规范房地产交易手续。近年来,我省住宅建设快速发展,房地产开发投资连续27个月同比保持20%左右的增速,有力带动了建材工业和其它相关配套产业的发展。由于住宅建设投资和住房消费需求的双向拉动,促进了我省经济稳定快速增长。但是,与改革和发展的形势相比,与人民群众的要求相比,我省房地产的交易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房地产二级市场手续烦杂,多头管理,不利于房地产交易的开展。必须尽快理顺房地产管理体制,简化交易手续,规范交易行为,实行由一个部门或机构管理,房、地产两证合一。组织实施好这项工作,对于加速启动住房二级市场,落实中央关于发展
    2023-06-10
    422人看过
  •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公证条例》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湖各单位:《安徽省公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条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学习,扩大宣传。公证制度是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通行的证明制度。各级、各部门尤其是各级领导同志,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学习《条例》,明确《条例》的各项规定,把贯彻落实《条例》纳入到依法治市的重要议事日程。在推进改革与发展过程中,要善于运用公证这一法律手段,解决社会、经济活动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要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公证的证明、服务、沟通、监督等作用,切实维护国家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使各项社会管理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二、严格执行《条例》规定。《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在全省范
    2023-06-06
    228人看过
  •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劳动保障局:现将《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伤医疗的管理,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尽快将其送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救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经治疗,渡过不稳定期后,应按规定及时转入协议康复医疗机构进行恢复性治疗。第三条职工因工受伤在救治和恢复性治疗阶段实行停工留薪期制度。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
    2023-04-22
    238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建设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程监理是指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专业服务。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委托合同的规定,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和造价等进行监督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 工程监理单位需要具备相... 更多>

    #工程监理
    相关咨询
    • 关于印发《安徽省县改区2020规划》的通知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4-04
      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市)域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或者中心城区,下同)的总体规划或者不设区的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后,可以不单独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或者不设区的市城市总体规划。
    • 安徽省安徽省人民政府陪产假是多少天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1-13
      1.一般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享受十五天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 安徽省生态文明建设厅管辖范围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4-10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并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设计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主要内容是什么容是什么?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9-15
      本办法所称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 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政府通知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9-20
      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58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