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集体协商的指导意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6:04:06 356 人看过

甘社发[2006]230号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市(地)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集体合同制度的深入实施,促进和规范区域性行业集体协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集体协商的意见》(劳社发[2006]32号),结合我部在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区域性集体协商试点工作的经验,我们就我省区域性行业集体合同的订立、审查、争议解决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省非公有制企业数量迅速增加。这些企业大多规模小,职工流动性大,工会力量薄弱,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劳动关系矛盾比较突出。实践经验证明,在小型非公有制企业或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开展区域性行业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有利于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营造有利于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和产业经济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将发挥重要作用

(1)区域性行业集体协商的范围界定为: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地方工会组织或者工会组织与相应的企业代表或者企业代表组织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劳动安全卫生等保险、福利等事项作出决定,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区域性行业集体协商一般在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小企业或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在行业特征明显的地区,要重点开展行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县(区)一级开展行业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2)按照规范的程序选择区域性行业集体协商代表p>职工协商代表由本地区工会组织或行业工会组织选举产生,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企业方的谈判代表由所在地区的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或其他企业组织、行业协会选派。也可以由上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组织的区域内企业主通过民主选拔或授权的方式进行选拔。首席代表由企业方代表推选,

集体协商双方代表人数应相等,一般每方3-10人。区域性行业集体协商的双方代表名额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代表范围应尽可能扩大。双方可根据员工人数的比例协商确定各企业的代表人数。双方首席代表可书面任命专家、学者、律师等专业人士为谈判代表,但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履行区域性行业集体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代表人数不得超过其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履行谈判代表职责时,特殊情况按集体合同规定处理(三)区域性行业集体协商的内容,开展区域性行业集体协商工作,要从本地区、行业劳动关系特点和企业实际出发,紧紧围绕劳动报酬、劳动定额、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问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协商签订的区域性行业集体合同可以是综合性的,也可以是特殊性的。在协商过程中,要努力突出重点,突出议题,使措施切实可行。签订集体合同的条件要具体,标准要量化,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增强

目前,要从工资水平、工时、劳动定额,计件工资等与其直接相关的劳动标准作为区域性行业集体协商的重点,通过集体协商妥善处理各方利益分配关系,促进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决策机制

(4)开展区域性行业集体协商的程序?1.一方谈判代表应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谈判请求,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地方工会组织可以主动引导和帮助一定地区或者行业的企业工会建立企业工会联合会。企业工会联合会有权要求所覆盖的企业建立相应的企业组织,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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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31日 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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