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土地使用权赠与是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地转移给相对人,相对人予以接受的行为。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即为非法转让。综上,土地使用权赠与属于转让。赠与是转让的其中一种形式。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程序
(一)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方案
根据《中和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此,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拟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时,应依法拟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案。
(二)履行报批程序
根据前述《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方案,需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三)公告
根据《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需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以公告方式提前六个月告知土地使用者。”此公告期各地规定有所不一,如上海市规定为3个月。
(四)下达收回决定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期满以后,国土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被收回使用权的主体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同时告知被收回主体享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需要提醒的是,按照法律规定,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五)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废止
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土地登记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注销土地证书。”第五十八条规定:“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未按照本规则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根据国土资源部40令颁布的《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土地登记注销后,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收回;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并经公告后废止。”
(六)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结合《民法典》有关规定,笔者认为这一补偿原则应以市场评估作价为基本原则,评估时应当注意土地使用年限、用途等基本情况,科学合理合法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补偿额。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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