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认定工伤但发现不存在劳动关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0 05:50:29 321 人看过

已经认定工伤但发现不存在劳动关系,按照工伤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第59条的规定和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由于劳动者与发包者不具备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劳动者与发包者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

虽然劳动者与发包者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不能因此否定不是工伤,也就是说工伤认定已经突破了劳动关系这一前提,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一、个体承包户劳动关系认定的依据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关系的依据是用工事实。在合法的承包关系中,承包人具有经营自主权,该权利包括有权决定是否雇用他人以及雇用何人。因为承包人具有经营自主权,所以承包人与所雇劳动者之间是独立的用工关系,劳动者与发包人之间并无用工事实,所以也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确认劳动关系的方法

1、确认劳动关系的一般方法与原则

我庭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有15%左右的案件是单独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之所以会有如此比例高的只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而不涉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劳动争议案件,一方面是因为有些劳动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确认的时候,推卸责任,要求劳动者先进行劳动关系确认,(最高院行政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中,明确答复,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确认后再进行工伤认定;另一方面是劳动者投石问路,先看看仲裁或法院对劳动关系是否确认,如果予以确认了,就会进一步提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甚至要求用人单位补交社会保险,所以,劳动关系确认的案件往往会涉及其他案件的处理,因此,对这类案件的处理要尤为慎重一些。

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主要是要注意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以及承揽关系的区分。就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来说,两者的本质其实是一样的,劳动关系的前身就是雇佣关系,当生产力水平不高、劳动力还被视为是商品的时候,雇主和雇工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这时雇佣关系完全由民法调整,当劳动力的人身属性越来越被人们重视,国家公权力逐步介入以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这时劳动力不再被简单的视为商品了,雇佣关系的社会化特征越来越明显,雇佣关系也就逐渐步出民法,进入社会法的调整领域,并最终被劳动关系所取代。但是雇佣关系逐渐被劳动关系所替代毕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这个过程取决于各个国家经济的发展程度,所以,各个国家都针对本国的实际情况而对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有所限制,在国外,对于不受劳动法保护的雇佣关系一般都有明文规定。那么,在我国这方面的规定则很不明确,虽然不明确,但是根据司法判例以及法理分析,一般都认为在我国,目前未被列入劳动关系范围,不能受劳动法保护的雇佣关系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是家庭雇主和家庭保姆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

二是达到退休年龄并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

对于劳动关系和承揽关系,在审判实践中则往往很难区分,尤其是区分事实劳动关系和承揽关系更为困难。一般来说,劳动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区别在于:

(1)劳动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2)承揽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而劳动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则是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

(3)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具有独立性,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主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须听从雇主的安排、指挥。

上述几方面的区别理论界限是甚为分明的,但当我们把它们运用到审判实践中去的时候却会发现这种理论很容易失灵。因为事实上,每一种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之间并不象概念这样壁垒分明、容易区分的。那么,具体来讲,对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我们总结了下下,可以综合考虑下列情形,来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1)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

(2)用人单位是否定期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劳动者能否提供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记录,劳动者在经济上依赖于用人单位;

(3)劳动者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组织体系中从事劳动,与其他劳动者存在分工合作,而不是从事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

(4)劳动者必须自身完成劳务,无权将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或由他人代替完成;

(5)劳动工具、原材料一般由用人单位提供;

(6)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时间、场所工作,并受用人单位决定或受其控制;

(7)劳动者提供的劳务是继续性的而不是一次性的;

(8)劳动者的工作性质是日常的,而不是临时的或是应急的。

当然,由于劳动关系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上述标准并非绝对,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加以分析。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4日 16:4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养老保险相关文章
  • 申请工伤并确定存在劳动关系
    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提供了举证方法给劳动者,即劳动者应提供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条例规定的证据的第14条和第15条。1.首先,劳动者应提供证据证明劳动人员与雇主之间存在劳动。确定该关系之后应有证据证明工人在事故中受到伤害。2.同时,应提供证据证明工业事故发生在工人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或工作的原因。3.最后,工人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为证明劳动关系个人需要提供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工资收据证明包括银行卡,工资单,雇主签发的工作证,服务证明,徽章等。2.“报名表”、“登记表”等,工人和同事的出勤记录,工作纪律或书面证明由雇主填写。员工无需提供上述所有材料,但必须至少提供一种材料。以便劳动行政部门确定存在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了雇主的举证责任:“雇员或其近亲认为这是与工作有关的伤害。如果雇主不认为这是与工作有关的伤害,雇主应承担提供证明的责任。“也就是说,雇
    2023-03-22
    449人看过
  • 单位不承认存在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劳动关系重大误解
    案情回顾:单位不承认存在劳动关系2006年7月1日,谢XX与重庆XX配件厂(以下简称XX配件厂)建立劳动关系,其后谢XX(乙方)与XX配件厂(甲方)签订《研究生安置协议》,对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如甲方违反协议,赔偿乙方及配偶违约金20万元人民币。2006年10月,XX配件厂与案外公司合资成立重庆XX摩擦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摩擦公司)。2006年10月9日,谢XX与XX摩擦公司及XX配件厂签订《备忘录协议》,约定谢XX转入XX摩擦公司工作,XX摩擦公司将继续履行谢XX与XX配件厂签订的《研究生安置协议》。2007年11月27日,谢XX与XX摩擦公司签订《岗位合同》,其中明确谢XX系劳务输入在XX摩擦公司工作的员工。2008年度的《岗位合同》期满后,谢XX不愿与XX摩擦公司继续签订《岗位合同》。XX摩擦公司综合管理部于2009年2月16日向谢XX发出《通知》,认为谢
    2023-04-29
    311人看过
  •  劳动关系的认定明细已经划分
    根据问题,提取一个简短的摘要,字数在70-100字间。若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可以根据以下凭证进行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和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若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可以根据以下凭证进行参照: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以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考勤记录对劳动关系认定的影响考勤记录在劳动关系认定中具有重要的影响。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并执行考勤制度,确保劳动者按照规定的作息时间出勤。如果用人单位的考勤制度不合理或者不执行
    2023-11-10
    119人看过
  • 怎么样认定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一、怎么样认定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一般情况下可以通过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证明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因为根据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时候,用人单位需要出具书面证明。如果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也没有出具书面证明,员工可以通过证人证言及其他的物证、书证,证明解除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怎么样计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应当计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中,按照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来计税。而该计税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当年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和各项扣除后的余额
    2024-02-05
    458人看过
  • 大客户经理被否认存在劳动关系
    吕先生2014年1月入职某科技公司,任大客户经理,4个月后吕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由于这四个月内公司既没有同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支付过工资,吕先生一纸诉状将原单位起诉至法院,谁知该公司竟否认吕先生曾在公司工作。为了证明自己曾在该单位任职,吕先生提交了多封电子邮件,其中包含通讯录、中央大客户部销售周报、业务费用报销明细等。而公司对这些证据均不予认可,并表示邮件中涉及的人员也均非公司员工。为了查明真相,法官与吕先生前往该公司实地调查,刚进公司,前台的工作人员主动起身并称呼吕先生为吕总,随后法院又向工商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公司的领导层,并查明吕先生提交的电子邮件证据中涉及的人员分别为公司经理、董事、监事。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因该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判令其向吕先生支付两倍工资。法官提示不签劳动合同后果严重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
    2023-06-08
    241人看过
  • 劳动关系不存在发生活费吗?
    律师解答:不用发。劳动关系不存在是不发生活费的,具体如下:1、劳动关系不存在,那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终止了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均不享受劳动关系项下的权利,亦无需履行劳动关系项下的义务。2、具体而言,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生活费),也无需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024-05-14
    82人看过
  • 双重劳动关系现实存在吗
    答案是双重劳动关系是现实存在的。80年代初,国家出台了"三结合"的就业方针,即劳动者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从此,劳动者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又开始成为一种合法的就业形式,企业的用工形式变得灵活多样,隐性双重劳动关系也由此而悄然兴起,并具体表现在两部分人身上:其一,部分被反聘到原用人单位或被聘用到其他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从劳动法法学理论上说,退休人员和原用人单位的关系被称之为是一种"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退休人员所享受到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死亡丧葬抚恤费等待遇,都是原劳动关系发展的一种结果。而"聘用合同"的内容,也都是劳动合同中的有关工作、工资、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等内容。例如,1996年劳动部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曾强调:"已享受养老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定书面协议,明
    2023-06-02
    470人看过
  • 单位否认劳动关系存在
    法律综合知识
    首先,入职时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义务关系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其次,在公司规章允许情况下,尽量保留能证明提供劳动的材料原件。在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类似加盖公司公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代签的业务合同、申办贷款、信用卡的工资证明、暂住证以及单位评定员工等级的证明等,都可能被作为确认劳动关系的依据。第三,申请法院向有关单位、部门调查取证。为保护劳动者的诉讼权益,法律赋予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权利。第四,请在职期间的同事提供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的提供需要注意以下事项:首先,证人要能够证明其本身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次,证人和用人单位之间不能存在劳动争议,否则会被视为和案件有利害关系;再次,证人开庭时一定要出庭作证,单纯的书面证言一般不为法院采信。第五,申请服务客户出具证明。在用人单位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工资也是现金发放,而且劳动者也没
    2024-04-29
    363人看过
  • 劳动关系不存在是否存在劳动争议
    没有劳动关系,没有劳动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形成后发生的纠纷;(3)劳动者退休后,与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规划的原用人单位发生的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等社会保险费纠纷。这三种情况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因此,没有劳动关系自然没有劳动争议。试工期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在试工期阶段也是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就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双方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2023-08-08
    116人看过
  • 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的规定有哪些
    如何确认劳动关系不存在企业与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只能通过事实来证明,如果有证据不符合事实也是无效的。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2023-05-01
    198人看过
  • 劳动关系在工伤认定中的作用
    劳动关系又称社会劳动关系,广义上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经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即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它有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内容。随着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工伤认定作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原来的基础上出现了明显的变化,特别是“劳动关系”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的“枢纽”作用开始凸现出来。如何认识“劳动关系”的地位和作用,对工伤认定将至关重要。主体“资格”是工伤认定的前提。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当然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只有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的法规,依法注册成立后才取得用人资格;劳动者必须达到法定劳动年龄(一般是指16周岁以上,特殊行业,另有规定),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才具备劳动资格。由于目前对劳动关系界定的标准不够明确,有时就在“有无劳动关系”问题上颇费周折。这也是近年涉及工伤方面的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的一个直接原因
    2023-06-05
    182人看过
  • 已经存在劳动行为
    劳动关系的对象指向的是劳动行为,该行为的形成、存在以及终结是形成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准。只有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通过支付相当的体力和智力,完成用人单位布置的工作内容,创造了劳动成果,并归用人单位所有,才意味着劳动者已经向用人单位让渡了自己的劳动力使用权,提供了有偿劳动,从法律上形成一种劳动关系。否则,既无口头约定又无实际付出劳动,不可能形成劳动关系。因此,已经存在劳动行为成为事实劳动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如同案例2所涉及的,被告在原告所在单位已经存在事实的劳动行为。一、法院如何认定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包括以下几个概念:1、没有书面合同形式,通过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2、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
    2023-06-28
    334人看过
  • 劳动关系存在争议是否会中止工伤认定程序
    实践中对上述问题有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在工伤认定程序中,职工与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先通过劳动仲裁部门确认与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因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是作出工伤认定的前提,所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中止工伤认定程序,待劳动关系争议解决后再行启动工伤认定程序。第二种观点认为,在工伤认定程序中,职工与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并不必然导致工伤认定程序的中止。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在工伤认定程序中,职工与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是否中止工伤认定程序,应当分不同情况来确定。第一种情况,职工与单位的劳动关系争议在工伤认定程序启动前并未进入法定处理劳动关系争议程序的。这种情况下,社会保险部门不能简单以存在劳动关系争议为由就中止工伤认定程序,因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
    2023-04-21
    169人看过
  • 劳动关系续存但不安排工作怎么办
    劳动关系续存但用人单位不安排工作的,而且没有正常为员工发放工资的,员工可以整理证据来申请劳动仲裁。如果仲裁认定已经裁决,不再受理,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用人单位不但应当继续办理社保,还应当支付一定的工资,且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一、劳动关系存续不受时间限制劳动关系的建立是全部劳动关系权利义务配置的前提,也是此后劳动关系存续中权利义务责任确定的基础。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工之日建立劳动关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工之日建立劳动关系,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核
    2023-03-21
    142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年老退出劳动岗位以后,由政府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 政府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并以税收优惠的形式负担部分费用,职工和用人单位按工资收入的不同比例,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 更多>

    #养老保险
    相关咨询
    • 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工伤认定是否有效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1-05
      1、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一般不能做工伤认定。 2、有劳动关系是认定为工伤的条件之一,并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所需的材料中也包括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因此无劳动关系的就不能去申请工伤认定,不会被认定为工伤。 4、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
    • 工伤可以认定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吗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1-20
      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能申请工伤认定,因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
    • 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关系存在但不存在,原劳动关系证据如何举证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2-05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来的证据在诉讼当中是需要用到的。除此之外,还需如下咨询提供给人民法院:1、用人单位提交其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合同工,提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固定工、临时工、季节工、农民轮换工应提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系的证明。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或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5、劳动争议发生的事实根据(包括劳动争
    • 劳动关系真实有效但不存在工伤怎么办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20
      双方劳动关系真实有效,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 不存在劳动关系能否做工伤认定,怎么规定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9-01
      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一般不能做工伤认定。有劳动关系是认定为工伤的条件之一,并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所需的材料中也包括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因此无劳动关系的就不能去申请工伤认定,不会被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