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吗
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此可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定义完全符合用益物权的规定,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和法人;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为国家所有的土地;
3、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用益物权;
4、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排他性,是一项独立的物权。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方式
1、划拨方式。土地划拨,是土地使用人只需按照一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不必向土地所有人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2、出让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者通过这种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即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三种形式:协议、招标和拍卖。协议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作为出让方),与土地使用人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协商一致后,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招标和拍卖,应当先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发出招标、拍卖公告,通过招标、拍卖程序,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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