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城港农药登记初审办理的地点
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农业农村厅15号窗口
二、防城港农药登记初审的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不属于农业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自治区农药检定所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提出技术审查意见
4、种植业管理处提出审核意见
5、厅办管领导审查,做出初审通过或初审不通过决定
6、出具初审意见或办结通知书,并报送农业部或寄送申请人
三、防城港农药登记初审办理的法律依据
1、《农药管理条例》
第七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登记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并提交登记试验报告、标签样张和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方法等申请资料;申请新农药登记的,还应当提高农药标准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
2、《农药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应当取得农药登记。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制定农药登记评审规则。农业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全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申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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