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工伤认定有哪些情况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21:31:35 98 人看过

根据我国司法文书网上相关判决的统计分析,经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被法院撤销时,存在下列情形:

1。非法程序:

1。非法服务程序:《《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伤认定送达参照民法关于送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服务对象。被送达人是公民的,由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名;被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收件负责人签名;被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名;被送达人委托代理人到人民法院的,应当送交代理人签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材料进行审查后,未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作出受理决定,并在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过程中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接到申请后,未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书面证明进行调查核实,然后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这违反了法定程序。未送达证明通知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未告知申请人所在单位并送达证明通知书,也未对有关证据和事实进行核实和调查。当个人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时,不是雇主主动提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行政诉讼中应当充分保护与工伤认定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送达证明通知书。因此,在用人单位未提供工伤认定证据,用人单位不承认并同意申请人属于工伤的情况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属于违法程序

2,事实不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审核需要,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并对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等进行调查核实,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纠纷的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证书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属于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时,应当有确凿、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在必要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积极履行调查核实职责,确保工伤认定有确凿、充分的事实依据。双方对本协议的履行存在较大争议,未进行调查核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仅根据申请、协议、案件证明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提供的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及用人单位提供的员工餐厅合同补贴支付凭证,证据不足

第三,证据不足:

1。调查核实材料不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告应当提交证据自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答辩,并为具体行政行为提供证据和依据;被告人未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的,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或者根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并应当自收到请愿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提供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全部证据和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证据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证据的,视为对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被告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超出其客观控制的正当理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自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延长举证期限。人民法院准许延期的,被告应当在正当理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对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收到起诉书副本和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未向法院提交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依据和答复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未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的,对依照前款规定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被告人因证据不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依法应当撤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审核需要,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参照《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证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证,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否需要对意外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应当根据审计需要确定。对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工伤发生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有调查核实的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调查核实事故伤害,并根据受伤员工提供的证据和调查获得的证据作出伤害认定。因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用人单位拒绝提供证据为由,直接将申请人遭受的伤害认定为工伤,证据不足,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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