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方和发包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导致发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承包单位或个人和发包单位为赔偿责任主体,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总承包方和分包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导致分包或再分包方发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分包方和总承包方、再分包方和分包方为赔偿责任主体,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承包方和接受转包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导致接受转包方发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接受转包方和承包单位为赔偿责任主体,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形成工伤赔偿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时,承包单位列为第三人。
4、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转让方、出借方、允许借用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导致接受转让方、接受出借方或借用他企业名义方发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接受转让方和转让方、接受出借方和出借方、借用他企业名义方和允许借用方为赔偿责任主体,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建筑施工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事故须发生建筑施工过程中。
2、事故须发生在建筑施工工作区域。
这里的工作区域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因建造、安装等施工活动需要而必然到达的区域,包括施工现场、搬运建筑材料途中、拆装运输机械设备途中等。
3、事故受害人须为建筑工程的施工作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包括建筑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职工、雇员、帮工、学徒工等,其根本特征是成为该企业或组织的成员并为工程建造、安装提供个人劳务。
4、事故受害人须有损害事实。
确定民事赔偿责任应遵循无损害、无赔偿的原则,即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基础。建筑施工事故赔偿责任也必须以受害人有损害为必要条件。
5、作业人员的致害行为及有关物件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二、建筑施工质量标准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应包括: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三宝及四口防护、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塔吊起重吊装和施工机具十项。作为对一个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的评价依据。
2、安全管理检查的项目应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施工组织设计,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班前安全活动、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工伤事故处理和安全标志十项内容。
3、文明施工检查的项目应包括:现场围挡、封闭管理、施工场地、材料堆放、现场宿舍、现场防火、治安综合治理、施工现场标牌、生活设施、保健急救、社区服务十一项内容。
4、脚手架检查包括悬挑式脚手架检查、门型脚手架检查、挂脚手架检查、吊篮脚手架检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检查等六种脚手架的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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