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居间人牵线搭桥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如何支付居间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4 21:12:52 430 人看过

经过居间人的居间行为,使委托人与第三人或者委托人之间的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有以下几点需要说明:

第一,合同必须成立。合同没有成立时,居间人不能请求支付报酬。但居间合同的性质属于委托合同,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有时就会出现居间人已经进行了居间行为,而委托人为了逃避支付报酬的义务,解除了与居间人之间的合同,然后再与居间人介绍的第三人订立合同。这种“过河拆桥”的行为属于明显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果事后居间人知道了此情况,仍有权要求委托人向其支付报酬。

第二,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合同成立后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居间人无权请求支付报酬。如果已经支付了报酬,给付居间人报酬的委托人有权请求居间人返还该报酬。

第三,居间人促成了合同成立,但委托人与居间人没有对报酬问题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报酬问题进行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居间人付出的劳务合理确定。

第四,报告居间,原则上由委托人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因为居间人只是向委托人报告了订约机会,例如甲委托乙寻找一个买家,乙为其寻找到了丙,而由甲向丙发出要约,经过甲和丙双方的磋商,订立了合同,这时应当由甲向居间人乙支付佣金。如果是乙代甲向丙发出了要约,丙同意后,乙又将丙的承诺传回给了甲,这种居间行为属于典型的“一手托两家”,即属于媒介居间,在这种情况下,乙应得的居间费(佣金)原则上由甲和丙平均负担。但也不能一概而论,例如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所收取的佣金,按照这一行的交易习惯,就由承租人支付。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3日 20:5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合同成立相关文章
  • 如何区分居间合同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十分近似,它们均是一方当事人接受另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实施相应的民事行为,处理受托事务,因此有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如《瑞士债务法》)将二者合并归一。但是,在事实上这两类合同是存在着本质的区别的: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一方为受托人,他在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实际上处于类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而居间合同中的受托一方为居间人,他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在居间过程中他只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地位。2、受托一方的委托内容不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内容是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事务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又包括非法律事务,其中,后者又包括了有经济意义的事务和单纯的事实行为。但是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接受委托的内容则只限于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介绍
    2023-04-13
    417人看过
  •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费用由谁负担
    《民法典》目前没有规定居间合同,只规定了中介合同,中介费一般是约定优先,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据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法律其他规定等。居间人的义务1、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的义务在报告居间中,居间人对于订约事项,应就其所知,据实地报告给委托人。在媒介居间中,居间人应将有关订约的事项据实报告给各方当事人。向委托方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约媒介是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承担的主要义务。2、忠实和尽力义务忠实于当事人的利益是指居间人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应当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的忠实义务具体包括:首先,居间人应将其所知道的有关订立合同的情况或商业信息如实告知委托人;其次,居间人不得对订立合同实施不利影响,影响合同的订立或损害到委托人的利益;再次,居间人对于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以及后来的订约情况
    2023-08-13
    93人看过
  • 深圳合同纠纷律师-居间人要求支付居间费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和委托人约定,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向居间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对于委托人向居间人给付报酬的条件,如果居间人和委托人签订的居间合同对居间费的支付有约定,则应依当事人的约定作出认定。如果居间合同没有约定,按照《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和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因此,判决支付居间费的依据为是否促成合同成立,而不是合同是否履行。而居间人虽未促成合同成立,但为履行居间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仍可请求委托人支付。此外,判决支付居间费应否考虑所签合同的效力问题,应结合具体案情分析。如果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是居间人为履行居间合同所提供的,则居间人不得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如果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与居间人提供的服务无关,则不应影响居
    2023-06-13
    106人看过
  • 居间合同被委托人该如何取得解除权?
    居间合同委托人的任意解除权的行使方式是,委托人可以通过对话的方式或者以作出一定行为的方式,通知居间人合同的解除。但因解除合同给居间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要赔偿对方所遭受的损失。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居间合同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有什么区别权利和义务的区别为:权利是主动的,是法律赋予你的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权利从通常的角度看,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认定及保障。义务是被动的,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人作为或者不作为以保证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义务是指在社会道德生活中,道德主体应尽的义务。《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委
    2023-07-25
    93人看过
  • 牵线搭桥卖赃车受处罚靖西一中间人连呼后悔
    明知赃车,但被告人黎志敏为贪图介绍费而帮人销售,想不到却因此犯了罪。8月10日下午,广西靖西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对被告人黎志敏判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黎志敏连呼后悔、不值。被告人黎志敏,男,1970年1月1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靖西县武平乡多纳村马浪屯36号。4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黎志敏与盗窃摩托车的农丕庆(另案处理)会面时,农丕庆告知其手上有盗窃来的摩托车,托被告人黎志敏找人销赃,答应给介绍费。被告人黎志敏过后即找到黄豆(同案处理,被判处罚金3000元),问其是否有意低价购买赃物摩托车。黄豆有意购买赃车后,被告人黎志敏便于当日19时许带黄豆会见农丕庆。双方谈妥,约定次日晚交易。次日19时许,被告人黎志敏带黄豆到武平乡多纳村三叉路的一座小山脚下与农丕庆进行交易,以1100元的价格成交。经查,该被盗摩托车车主为靖西县荣劳街刘某欢,于4月14日12时停放在自家门口被盗。
    2023-06-09
    263人看过
  • 委托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该付酬吗
    在居间合同中只有居间人的居间行为达到了目的,委托人才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居间人的活动能否达到目的,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能否达成,有着不确定性,是不以居间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一、居间合同注意事项居间合同注意事项:1、委托人需要保密的,应当与中介人签订保密协议。签订居间合同时,委托人要求的,居间人不得告知对方其名称或者业务名称,中介应该体现在合同中;2、支付报酬的条件是,只有在中介促成合同成立时,中介方才能要求委托方支付报酬;3、在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人承担居间活动的费用;4、居间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或者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房屋转让合同是否要原购房者签字不等于,两者是有区别的。两者的区别如下:(1)买卖合同只有少双方当事人,而居间合同是买卖双方以及居间人三方当事人。(2)买卖合同是买方与买方
    2023-06-22
    432人看过
  • 居间人、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一)居间人的权利: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其权利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一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二是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因为居间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当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或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报酬请求权。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
    2023-02-17
    209人看过
  •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有没有权要求支付报酬
    因原告郭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订立,被告的居间服务行为已经完成,故原告郭某主张解除《委托过户居间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被告房屋中介公司未能实际为原告郭某提供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服务,被告房屋中介公司退还原告郭某房屋过户服务费人民币1250元。相关法律知识: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023-06-12
    483人看过
  • 居间合同的成立及费用
    居间合同是否成立的判断标准是居间人是否促成当事人订立合同,如果合同当事人因居间人的居间作用而达成了合作协议,那么居间合同则成立了。如何来判断呢其标准主要有两点。1、看委托人与相对人是否成立合同关系;2、看居间人的居间活动是否为合同的成立起到促进作用,例如提供便利、降低难度、加快进度等。若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对于合同的成立完全或基本上无助益,则不能认为促成合同成立。需要注意的是只要合同成立即可,至于合同生效与否则在所不问。例如,附条件的合同成立后,因条件未实现而未生效,不可因此而认为居间人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居间合同成立后,居间人的报酬应该由谁来支付呢在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情况下,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这时居间人所需的居间费用,通常被包括在居间报酬内,所以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但在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时,依据《民法典》(2021.1.1生效)第963条的规定,居间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支
    2023-08-18
    159人看过
  • 如何比较委托行纪居间合同的差异?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相同点是,都是一方接受另一方的委托,处理一定事务的合同;而不同点是,委托合同可以是无偿的,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是有偿的,并且居间合同主要是为了促成合同的成立而提供服务或机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区别有以下几点:1、居间合同的居间人,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其服务的范围有限制,只是介绍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是行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事务的后果是间接地而不是直接地归于委托人。2、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
    2023-06-24
    202人看过
  • 服务点牵线搭桥,电话专线免费拉上山
    2007年6月15日,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在翔安工商局12315服务台的协助下,厦门市翔安区电信公司与内厝镇锄山村委会就锄山村妙高山村民电信网络搭线一事达成如下协议:由翔安区电信公司无偿为锄山村搭建由村头到妙高山的电话网络电缆专用线。妙高山位于离锄山村5公里的山路上,地处厦门市和泉州南安的交界,锄山村的一些老人喜欢到妙高山上的佛国寺庙里拉家常、娱乐。但有个问题一直困扰着他们,由于锄山村处于高山上,从山下到山上的盘山公路就有11公里,当初电信公司搭建电话线时,按惯例只拉到山上村里一些村民集中处。而离锄山本村还有5公里的妙高山佛国寺因为线路长,立柱多,施工难,成本高等问题只搭普通电话线,几经风雨难以畅通,固定电话通讯已经中断多年,只能通过手机与外界联系,但因其地处厦门市和南安市的临界处,手机通话经常按长途加漫游来计费,通话费用颇高。锄山村村委会没有多余的经费用于搭建该电话
    2023-06-07
    371人看过
  • 怎样明确何谓居间合同及居间合同当事人的关系
    一、居间合同的概念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二、居间合同当事人的关系居间合同当事人的关系就是指居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居间人的权利: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其权利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一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
    2023-03-19
    366人看过
  • 委托人与居间人的权责关系
    委托人和居间人有性质不同、承担责任不同、数量不同的区别。一、性质不同。委托人,也叫被代理人,是委托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受托人,也叫代理人,是受他人委托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二、责任承担不同。委托人在授权全范围内对代理人的法律行为承担责任。而受托人对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承担责任。三、数量不同。同一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只有一个;而受托人可以有多个。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区别有哪些1、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2、被委托人(在民法上又可以称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委托人从事民事、商事活动或者诉讼、仲裁活动的人。受委托人应履行的义务有,依委托人指示亲自处事务,处理结果向委托人报告义务,处理委托事务所得财产应交与委托人,因受委托人原因造成委托人损失,受委托人应予以赔偿。3、委托人和受托人必须是两个不同的人,不能是同一人。(1)有偿的委托合同,在委托事务完成后,委托人应
    2023-07-10
    173人看过
  • 居间合同委托人违约有什么责任
    居间合同委托人违约的责任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如果合同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的,违约方应支付相应违约金或适用定金罚则。一、民法典租房违约了怎么办租房违约一般会根据违约的实际情况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承租人毁坏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采取补救措施,修复房屋或者赔偿损失;如果承租人想毁约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扣除定金或者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具体的问题需要和房屋人协商解决。法律规定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所以如果在租房过程中发生了违约行好办法就是和守约方协议,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投资合同纠纷属于什么纠纷投资协议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
    2023-06-24
    438人看过
换一批
#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意思表示一致,达成了一项协议,该协议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有效。 合同成立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1、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2、具有主体适格的两方以上当事人; 3、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4、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更多>

    #合同成立
    相关咨询
    • 居间介绍人为卖毒者介绍买毒人,在二者之间牵线搭桥如何处罚?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6-11
      居间介绍人为卖毒者介绍买毒人,在二者之间牵线搭桥,促成毒品交易的,不论居间介绍人是否从中获利,只要居间介绍人明知是出卖毒品,就得成立卖毒者的帮助犯,应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 居间人经过居间人的居间行为而使委托人与第三人无法到期支付报酬吗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14
      经过居间人的居间行为,使委托人与第三人或者委托人之间的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有以下几点需要说明:第一,合同必须成立。合同没有成立时,居间人不能请求支付报酬。但居间合同的性质属于委托合同,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有时就会出现居间人已经进行了居间行为,而委托人为了逃避支付报酬的义务,解除了与居间人之间的合同,然后再与居间人介绍的第三人订立合同。这种“过河拆桥”的行为属于明显的违反诚实
    •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还要付酬吗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6-06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不需要付酬。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 中那种牵线搭桥的人,如何判罚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27
      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是介绍贿赂罪还是行贿罪,量刑不同,而且量刑还与行贿受贿本身有关。
    • 合同成立委托人应当支付应付义务金吗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1-14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