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清转破产的程序
1、企业作为债务人自行申请或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符合破产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2、人民法院通过摇珠方式确定破产管理人;发布破产公告;债权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召开债权人会议,确定破产财产及破产债务;组成破产清算组进行破产债务。
二、破产清算科目设置怎样
1、增设用作担保物的资产和有财产担保的债务科目,反映和核算企业宣告破产前发生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设有合法有效担保的抵押物资产和设有财产担保的有效债务。虽有财产担保但债务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务,不在有财产担保的债务科目核算,仍在普通债务中的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如果担保物的价值超过经过登记确认的债务数额,也不在用作担保物的资产科目核算,仍然在普通资产中的相关科目中核算。
2、增设应付清算费用科目,反映和核算清算期间根据合同、协议的规定应付而未付的清算费用。
3、清算组应当设置备查簿,反映和核算破产企业占有、使用而产权不属于破产企业的他人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破产规定》第71条规定,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应当由财产权利人取回。同时《破产规定》中还规定,在破产宣告后因清算组的责任损毁灭失的,财产权利人有权获得等值赔偿。因此,清算组应设置相关备查账簿以便妥善保管上述财产。
三、破产清算怎么确认估价
破产清算会计是以企业主体资格灭失和终止生产经营为基本前提,并通过清算来实现消灭特定企业主体资格并终止其生产经营活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作为一个新的会计主体出现。在破产清算的情况下,由于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的变化,一些基本会计原则难以为破产清算会计采用,如历史成本原则。同时,在破产清算会计中,资产的价值更注重可变现价值。如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建立新账结转期初余额时,由于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不能直接按照破产企业有关科目的余额转入,作为期初余额,而应当按照资产的可变现价值进行记账,并对不符合资产定义没有变现价值的账面资产如待摊费用、递延资产予以核销。而按照可变现价值确认记录破产财产价值,就存在如何确定破产财产的可变现价值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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