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计证据质量控制存在的问题(一)审计证据不充分。《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管理办法》(审计署令第6号)规定,审计证据必须客观、相关、充分、合法。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以审计证据的数量为基础的,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形成的审计结论必须有足够的审计证据支持。但在审计实践中,有些审计工作底稿所反映的内容,只是审计人员在审计取证记录中复印的被审计单位账表上的数字。至于数字是否准确,来源渠道是否合法合规,记录不清,取证记录后也没有相关材料说明。因此,有些问题需要我们再回去收集证据,才发现事实并非如此。有的审计人员在取证前没有系统地分析和决策,盲目地依靠经验取证,导致证据不足和不相关。(二)相关事实证据不明确。审计证据应当能够清楚地描述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支持对问题的审计定性分析。但在审计实践中,相关的事实证据并不清楚,主要表现在:①审计证据与审计定性严重脱节,审计定性的内容在审计工作草案中找不到充分、相关的证据;
②证据收集材料模糊,审计取证记录不坚持一案一证;
③对相关事实的描述不尽如人意,遗漏了取证的重点内容;
④取证记录中使用中性词和歧义词,以赢得受审核方的认可,达到顺利签字盖章的目的;
⑤证据收集内容不完整,只记录了部分数据,没有文字描述材料,使其他人无法理解。(3)证据收集材料不规范,因为没有标准的量表来衡量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相关性,这需要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导致审计证据不足、过多和过多。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但相关性较差。与具体审计目标、审计事项关系不大,与查处的主要问题关系不大。收集了大量的审计证据,也产生了重复和矛盾的材料。这些问题很难归纳和整理,无形中浪费了审计成本。主要表现为:
①审核员通过分析、复核、重新计算等方法获得的证明材料缺少必要的过程记录,只是反映项目的简单副本,没有事件经过、计算依据或其他必要的说明;
②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的说明性材料和需要调查函核实的审计事项,应当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材料代替;
③审计组成员自制的证据收集材料格式多样,没有统一的格式,总结的数据来源也不清楚。(4)由于受传统习惯的影响,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更倾向于查账,习惯于按照法律法规从账目中片面寻找问题,这就限制了取证材料提取和复制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凭证、会计凭证、会计凭证、会计凭证、会计凭证、会计凭证等,报告和其他材料,以及有关人员的口头证据和信息,可以用计算机记录、录像、拍照和存储,对所处理的审计案件、专门机构和人员的鉴定结论和检查记录,以及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证据很少使用或根本没有使用,这就使得审计证据的片面性和说服力不足。第二,加强审计证据的质量控制(1),明确具体的证据收集目标,为审计证据的质量控制打下基础。不同的审计项目获取证据的目的不同。审核员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判断和选择取证的目的。当审计项目的性质为财务审计时,取证的具体目的是确认管理层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认定;当审计项目的性质为绩效审计时,取证的具体目标是完成和实现各项业务指标和效率指标。要重视对决策失误、管理不严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和浪费的复核,及时记录取证情况。(2)为了科学地评价审计证据的重要程度,从宏观上控制审计证据的质量,审计人员应当考虑的因素之一就是重要性。根据《审计机关审计重要性和审计风险评估准则》(审计署令第5号)的规定,“重要性是指财务收支中错误和不规范的严重程度,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相关会计信息披露不足,影响信息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以及审计目标的实现,“重要性是影响审计证据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审计人员应当对重要性程度作出科学判断。重要性是容忍错报或遗漏的最高限度,与审计证据呈负相关。如果重要性级别越低,则可以容忍的错报或遗漏越少,则应实施更充分的审计程序,以获取更多的审计证据;反之,如果重要性级别越高,则可以容忍的错报或遗漏越多,有限的审计程序可以用来获取较少的审计证据。(3)为了获取不同类型的审计证据,从微观层面控制审计证据的质量,审计证据种类繁多,可靠性也不尽相同。一些审计证据相对可靠,而另一些则较差。为了便于审计人员正确有效地利用审计证据,控制审计证据的质量,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应根据审计证据的质量来确定,其外观特征可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物证是以实物(现金、证券、盘存资产等)的形式查明审计对象实际存在而取得的证据。也就是说,通过对审计人员的直接观察和实地调查,可以获得被审计单位(人员)的工作条件、财产状况等审计证据。实物证据通常与存货和现金有关,但也适用于证券、应收票据和固定资产。实物盘存是确定某种资产的存在和数量的最佳实物证据,因为实物本身具有很大的可靠性。但实物盘存只能确认其数量和完整性,不能确定其权属、质量以及报表中相应项目的定价是否合理适当。因此,在物证的运用上,也应与其他证据相配合。
2。书面证据。书面证据是指审计对象作为某一审计项目的会计凭证、各种会计记录、各种合同、通知、报告等。这类证据是审计证据中最丰富、最基本的证据。它是审计证据的主体,又可以称为基本证据。书面证据的价值取决于获取书面证据的方式。一般来说,从企业内部获得的证据的可靠性要低于从企业外部获得的证据的可靠性。
3。口头证据。口头证据,是指审计人员对自己不能亲自看到或者发现的情况或者事件,向证人收集的意见、意见、说明、答复和其他口头陈述。由于口供往往带有证人的个人情感、偏见和意见倾向,证明力较小。收集口供时,要特别注意证人与受审单位的关系。口供往往可以为进一步审查或者为其他证据提供佐证的线索。
4。环境证据。环境证据又称条件证据,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产生影响的各种环境事实。具体而言,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内部控制制度、会计机构和人员状况;②管理制度和管理水平状况;③管理人员的智力和素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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