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是会在一定的条件下失效
1、拒绝要约,包括明确表示拒绝,或对要约进行了修改、限制或扩张。
2、要约人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要约即失效。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
4、对要约修改后的“承诺”视为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的要约,是对原有要约的拒绝。
一、要约是怎样的效力?
要约的效力是: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约束,不能随意撤回或撤销;受要约人接受要约,也需要受到要约的限制。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反要约指的是什么
反要约:是指被要约人对要约人的要约条款不满意,然后根据自己可以接受的条款在原要约的基础上向原要约人提出新的要求,是被要约人放大、缩小或变更要约人发出的要约内容后接受的行为,即新要约。比如在采购合同纠纷中,买方A先发出要约,希望能接受100元/以公斤的价格购买一批货物。卖方B认为价格太低,向A发出反要约:是否可以接受200元/金的价格。在此过程中,买方A首先向卖方B发出了购买商品的要约。收到要约后,卖方没有承诺,而是在原要约的基础上,根据其可接受的条款向原要约人提出了新的要求。B的反要约是以更高的价格出售。如果甲方此时接受新的要约是承诺,甲乙双方就新的价格达成了合议。双方可以根据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
三、要约的有效要件是什么
要约取得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不具备这些条件,作为要约在法律上就不能成立。要约成立的要件有四个:(一)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要约人必须使接收要约的相对方能够明白是谁发出了要约以便作出承诺。因此,发出要约的人必须能够确定,必须能够特定化。(二)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合同因相对人对于要约的承诺而成立,所以要约不能对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相对人以外的第三人发出。(三)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这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是确定的和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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