肢体残疾分级标准是评定人体运动系统残疾数量、部位高低和功能障碍程度的准则。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疾、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肢体残疾包括: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根据相关规定,二级肢体残疾的标准是:第一、偏瘫或双下肢截瘫,残肢仅保留少许功能。第二、双上肢(上臂或前臂)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单全腿(或全臂)和单上臂(或大腿)截肢或缺肢;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第三、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一、关于二级残疾鉴定标准
二级残疾的鉴定标准如下:
5.2二级
5.2.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2.2二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2.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1.双膝以上缺失;
12.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3.同侧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4.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6.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7.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8.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损伤>30cm2;
19.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0.心功能不全三级;
21.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22.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3.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dd-chiari综合征;
25.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6.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7.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8.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29.尘肺叁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0.尘肺贰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31.尘肺叁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2.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3.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4.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6.肝血管肉瘤;
37.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450μmol/L,5mg/dL.;
38.职业性膀胱癌;
39.放射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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