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黄某某系某村民小组组长。2003年至2005年间,黄某某以村民小组组长的名义先后二次与某单位签订了二份土地征收协议。2003年8月5日,黄某某从某单位领取第一次征地补偿款26.8万元,全部发给了村小组村民。2005年7月22日,黄某某从某单位领取第二次征地补偿款14万元,除被告人黄某某自己应得的土地补偿款及已发放给部分村民的土地补偿款外,余款10万元在部分村民对出让土地有意见不愿领取的情况下存在黄某某的个人帐户上。2006年2月起,黄某某陆续挪用征地补偿款5万元用于赌博,并且输掉。2007年4月4日,又挪用5万元征地补偿款借给其女婿刘某某急用。2008年7月3日,被告人黄某某退回挪用款10万元。综上,被告人黄某某共挪用征地补偿款10万元,其中5万元用于赌博,5万元借给他人使用,挪用时间为12个月。
【分歧】
被告人黄某某挪用征地补偿款的行为构成何罪?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身为村民小组组长,属于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10万元,其中5万元进行非法活动,另5万元借人他人使用,超过三个月,其行为已构成了挪用资金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身为村民小组组长,协助国家机关(即某单位)征收其所在村小组的土地,并从事征地补偿款的管理工作,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征地补偿款10万元,5万元用于非法活动,另5万元借给他人使用,数额巨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本质区别有二点,一是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等主体,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只能由非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为主体。二是所犯罪的客体不同。挪用公款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有财产所有权,而挪用资金罪所侵犯的客体是非国家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1、从犯罪主体来看,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身为村民小组组长,根据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第(四)项的规定,其身份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从所侵犯的客体来看,征地补偿款在国家机关给付村民小组组长后尚未分发给各被征地户之前,该款仍属于国家所有,黄某某作为村民小组组长,在协助国家机关从事土地征用补偿款费用的管理的过程中,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征地补偿款10万,5万元用于非法活动,另5万元借给他人使用,数额巨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侵犯了国家财产所有权。故笔者认为,从犯罪主体和所侵犯的客体来看,村民小组组长挪用征地补偿款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
贪污挪用征地补偿费村民小组长被判刑
302人看过
-
村民小组组长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法律分析
188人看过
-
村民小组长是否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232人看过
-
村民小组负责人挪用土地征用资金罪?
478人看过
-
用村民小组征地补偿款为他人贷款担保如何定性
194人看过
-
村长冒领征地补偿款用于村里建设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376人看过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按照是否直接参与犯罪,从犯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帮助犯。... 更多>
-
哪些构成挪用征地补偿新疆在线咨询 2022-11-05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政单位侵占、截留、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村民小组长是否可以构成滥用职权罪浙江在线咨询 2023-10-16村委会成员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不会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可以成为滥用职权罪的共犯。 另外在特殊情况下,村委会成员也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 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
-
村民小组长挪用占地工资算贪污吗河南在线咨询 2022-07-23村民小组组长,协助国家机关征收其所在村小组的土地,并从事征地补偿款的管理工作,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
挪用土地补偿款可以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吗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17这两罪在客观方面都实施了挪用的行为,主观上都出于直接故意。它们的主要区别是:一.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资金的使用权,其犯罪对象为公司、企业资金;后罪侵犯的是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其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只能是救灾、抢险、防汛、优势、救济款物。二.客观方面不同。前罪挪用资金可以归个人使用,也可以借贷给他人;后罪挪用特定款物不包括归个人使分析。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己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