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潜逃的形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7 10:32:23 124 人看过

实践中认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

一、携带与潜逃的关系。所谓潜逃,是指行为人发现犯罪事实将被暴露或者已经暴露,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潜伏和逃避的行为。

二、公款范围。这里的公款还包括可变现的证券、金银首饰等。

三、正确理解携带。此时的携带理解为行为人可以实际控制公款。

挪用公款潜逃该怎样认定

构成贪污罪。行为人挪用公款的行为原本构成挪用公款罪,但挪用后还携带公款潜逃,表明其主观上不止有挪用的目的,并且转化成占有目的。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关于贪污罪以及最高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罪案件的解释,该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与该罪的最大区别就是有无据为己有目的,若有则属于贪污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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