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5日,王某乘坐丁某驾驶的出租车外出办事,途中与一辆农用车相撞,事故中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农用车一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处理期间,王某的亲属了解到肇事的农用车无牌无证,更没有买保险,驾驶员也已经被刑事拘留,赔偿能力十分有限,而出租车驾驶员丁某家庭殷实。王某的亲属遂找到丁某要求赔偿,可丁某却认为,自己在事故中并没责任,且也受了重伤,故不同意赔偿。双方闹到了法院,法院最终判决丁某赔偿王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50余万元。
【分析】
本案中涉及到法律关系的竞合问题。首先是王某乘坐丁某的出租车,双方构成客运合同关系,作为承运人的丁某有义务将王某安全送至约定地点,否则便构成违约;其次,农用车驾驶员的行为对王某构侵权。车祸发生后,对于车内乘客王某来说,就具有了双重身份,既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也是违约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法律规定,在法律关系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来起诉,在此种情况下,如何选择法律关系进行诉讼就显得非常重要了。受害人可以综合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诉讼的便捷度等因素来考虑,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一种法律关系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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