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中介欺诈行为的具体表现有哪些内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30 09:53:02 231 人看过

一、房屋中介欺诈行为的具体表现有哪些内容

1.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和非法异地经营:一些房产中介可能没有取得合法的经营资质或许可证,或者超出了其经营范围进行活动,甚至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异地经营。

2.出租、出借经纪执业证书:一些房产中介可能会将自己的经纪执业证书出租或出借给他人使用,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

3.利用格式合同作出不公正的规定:一些房产中介可能会在格式合同中设置一些不公正的条款,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4.从事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这是指房产中介在未经房屋产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使用权进行买卖或转租。

5.未经登记发布房地产印刷品广告:一些房产中介可能会在未经相关部门登记的情况下发布房地产印刷品广告,从而误导消费者。

6.未按期办理备案手续:房产中介在从事经纪活动时,需要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但一些中介可能会忽略这一步骤。

7.包销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这是指房产中介在包销房屋时,隐瞒了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并与第三方进行交易,从中获取差价。

二、房屋中介欺诈行为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1.直接损失:由于房产中介的欺诈行为导致购房者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例如已经支付的购房款、中介费、律师费等。

2.间接损失:由于房产中介的欺诈行为导致购房者错失的机会成本等间接经济损失。

3.精神损失:如果房产中介的欺诈行为给购房者带来精神上的伤害,购房者也可以要求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三、房屋中介欺诈行为的惩罚

房产中介欺诈行为的惩罚方式是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3万元罚款,对中介人员处1万元罚款。购房者可以到中介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或工商所以及房管部门投诉处理,工商局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协调并通知结果。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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