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苏府通[2010]5号
经省政府《关于批准苏州市相城区2009年度第6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通知》(苏政地〔2009〕1038号)文件批准,同意我市征收集体土地26.6624公顷,其中耕地8.3184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2009年度第6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相城区望亭镇何家角村(新杭)10组、村集体;阳澄湖镇岸山村(斜宅)5.6组、村集体;戴娄村(白渡)4组、村集体;沈周居委会2~5组、村集体;新泾村(张港)7组、村集体。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相城区望亭镇何家角村(新杭)10组6.6301公顷,其中耕地5.0623公顷;
(二)相城区阳澄湖镇岸山村(斜宅)5组1.9547公顷,其中耕地0.1981公顷;
(三)相城区阳澄湖镇岸山村(斜宅)6组4.5431公顷,其中耕地3.0580公顷;
(四)相城区阳澄湖镇戴娄村(白渡)4组4.0388公顷;
(五)相城区阳澄湖镇沈周居委会2组0.9798公顷;
(六)相城区阳澄湖镇沈周居委会3组1.0778公顷;
(七)相城区阳澄湖镇沈周居委会4组0.9942公顷;
(八)相城区阳澄湖镇沈周居委会5组0.9703公顷;
(九)相城区阳澄湖镇新泾村(张港)7组5.4736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地类名称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
标准
耕地
8.3184
27万元/公顷
2万元/人
养殖水面
2.4578
32.4万元/公顷
/
未利用地
0.5696
13.5万元/公顷
/
工矿用地
15.3166
27万元/公顷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以上的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对第一年龄段人员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对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实行基本生活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镇、村、组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相城区望亭镇何家角村、阳澄湖镇岸山村、沈周居委会、新泾村
3月25日
至
4月10日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望亭国土资源中心所、阳澄湖国土资源中心所
3月25日
至
4月10日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组织实施。联系电话:65383867.65425008。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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