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解释】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员名册和仲裁员任职条件的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员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聘任后,专门从事劳动争议裁决工作的人员,包括兼职仲裁员和专职仲裁员。目前,仲裁员资格由省级人民政府考核认定,取得仲裁员资格方可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担任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专职仲裁员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专门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人员中聘任。兼职仲裁员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从劳动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部门的人员、曾任审判员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中聘任。仲裁员的主要职责是:
(1)接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劳动争议案件,参加仲裁庭;
(2)进行调查取证,有权向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人员进行调阅文件、档案,询问证人,现场勘察,技术鉴定等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调查;
(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提出处理方案;
(4)对争议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5)审查申请人的撤诉请求。
(一)仲裁员名册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为了方便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聘任的专职和兼职仲裁员制作名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按照劳动、人事、工会等不同专业方向制作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聘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从符合仲裁员条件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并将聘任的仲裁员按照不同专业设置仲裁员名册。一般来说选任仲裁员是当事人的权利,仲裁员由当事人各自选定或者共同选定,或者各自委托或共同委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来指定。但是,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本法没有规定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当事人是否可以选择,可以由仲裁规则规定。
(二)劳动争议仲裁员的任职条件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员的任职条件,主要包括道德素养和业务素质两方面。
1.仲裁员的道德素养
根据本款的规定,仲裁员应该公道正派。一般而言,法律规范一般不会对道德规范加以规定。但是对于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员只有做到作风公道、正派、严谨、不偏不倚,才能保证仲裁裁决的质量。这是维护仲裁公信力的前提,也是人民法院据以确定仲裁裁决是否公正的前提。因此本法对仲裁员道德素养提出明确要求。
仲裁员还应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作风正派、勤政廉洁,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仲裁.员的业务素质
(1)曾任审判员的。人民法院的审判员,长期接触各种权益纠纷案件,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十分丰富的处理纠纷的经验,由其担任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员对解决劳动争议纠纷是有效的。且能够获得审判员资格的人,其法律专业素质和审理纠纷的经验已经达到较高的水平,对于其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员,本法不再提出对其任职年限的要求。只要求其曾经担任过人民法院的审判员即可。但是,需要强调的是,人民法院具有监督仲裁工作的职能,因此人民法院的现职审判员不能担任仲裁员,现职审判员要想被聘任只有辞去现职才成。这一规定的本意是鼓励我国各级人民法院曾任过审判员的退休人员广泛地参与到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从而充实基层仲裁员的队伍,同时可以切实提高仲裁员队伍的业务素质。
(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从事法律、研究和教学工作,又有助理研究员、讲师以上职称的专家和学者,具有丰富、扎实的理论功底,完全可以胜任劳动争议仲裁的工作,根据本法的规定,这一部分人员即具有仲裁员资格。聘任其担任仲裁员,可以充分发挥其理论和专业优势,去解决实践中大量复杂的劳动争议所反映出来的社会问题,可以充分地体现仲裁优于诉讼的灵活性。
(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在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工会或者企业联合会等机构工作满五年的人员,可以聘任为劳动争议仲裁员。曾经长期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或者从事相关工作的,如劳动人事等人力资源管理、工会维权或者企联工作的人员,具有一定的法律、劳动业务知识及分析、解决问题和独立办案的工作能力,具有丰富的处理劳动纠纷的实践经验,只要符合本法的有关规定,也一可以充实到仲裁员队伍中来。
4.律师执业满三年的。从事律师工作,执业满三年的,可以被聘任为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员。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不仅具有丰富、广博的法律专业知识,而且具有敏捷的思辨能力和灵活解决具体案件的实践能力。律师担任仲裁员时和其他仲裁员一样,在具体案件中不是当事人的代理人,而是独立公正的案件裁决者。律师担任仲裁员,可以弥补仲裁庭其他人员法律专业知识的不足,其职业特点又能保证其有担任仲裁员的时间和精力。随着我国律师队伍的不断扩大,由律师担任仲裁员,可以逐步壮大仲裁员队伍。对律师执业年限的限制,是为了保证仲裁员队伍的业务水平。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析:第十八条【制定仲裁规则及指导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414人看过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条文释义:第四十一条【当事人自行和解】
306人看过
-
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第27条
352人看过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增设首席仲裁员
62人看过
-
劳动仲裁法解读十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设立
137人看过
-
劳动争议仲裁如何收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196人看过
裁员是经济性裁员的简称,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该词指的是用人单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间依法进行的集中辞退员工的行为。对阶段性用工需求量较大的企业与生产不饱和、富余员工较多的企业开展共享用工。... 更多>
-
仲裁法调解仲裁法怎样解决劳动争议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5-29《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六大亮点如下: 1、延长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 2、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期限; 3、仲裁管辖体现了合同履行地优先的原则; 4、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 5、减轻了当事人经济负担; 6、减轻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加重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
仲裁仲裁调解法第29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间是福建在线咨询 2023-07-20《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六大亮点如下: 1、延长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 2、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期限; 3、仲裁管辖体现了合同履行地优先的原则; 4、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 5、减轻了当事人经济负担; 6、减轻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加重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
劳动争议仲裁在线调解便民,劳动争议仲裁在线调解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15《劳动争议仲裁法》第12条至第14条对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作了相应的规定: 一、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二、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三、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二条?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04处理终结后,应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类别或时间顺序排列,编写目录、页码,装订成册,立卷归档。卷宗材料必须是复印、铅印、油印或用钢笔、毛笔书写,不得用铅笔、圆珠笔书写或复写纸复写。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如何处理?宁夏在线咨询 2022-04-2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一裁终局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本法第二条规定了适用本法的劳动争议的范围:(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