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侨房,应按照省人大颁布的《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进行补偿安置。C4h广州房产律师网根据《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侨房是指以下三种房屋:
(1)华侨、归侨的私有房屋;
(2)建国后用侨汇购买或者
拆迁侨房,应按照省人大颁布的《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根据《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侨房是指以下三种房屋:(1)华侨、归侨的私有房屋;(2)建国后用侨汇购买或者建造的私有房屋;
(3)依法继承华侨、归侨的私有房屋。
需要对侨房进行确认的,应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核确认。
关于落实城区私改非住宅侨房政策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华侨私房政策,保护华侨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退还城区私改非住宅侨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被纳入1958年私房改造的华侨非住宅房,退还产权给华侨业主。自本通知颁发之日起3年内,基本完成私改非住宅侨房退还工作。
二、市落实侨房政策办公室负责对落实私改侨房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做好业主退还侨房的资格审查,并督促使用单位及时退还侨房;其他有关部门配合市落实侨房政策办公室做好侨房退还工作,保证侨房政策得到落实。
三、下列华侨非住宅房产(以下简称侨房)纳入退还产权范围:
(一)业主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属于1958年8月私房改造前已定居外国的华侨,或加入、取得居住国国籍的外籍华人。
(二)业主属归国华侨的。若业主属归国华侨,且已于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至1958年8月(私房改造)间死亡,其被继承的非住宅房产仍按归国华侨的非住宅房产给予退还。
(三)业主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属于1958年8月私房改造前已定居港澳地区的中国公民。
四、已由市公房管理部门出租的侨房,退还产权后,转移租赁关系,由业主与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自收回侨房产权之日起两年内,租金按市政府公布的非住宅公房租金标准计收;业主自收回侨房产权的下一个月起收租金。自第三年起,租赁价格由租赁双方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房屋租赁指导价协商确定。
五、对已增建修葺侨房的处理:
(一)在国家经租赁期间,侨房经市公房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增建了面积,增建部分超过5平方米(含5平方米)的,按增建部分建筑的重置价格,由业主向增建单位作出补偿。
(二)孙文西路步行街(百货大楼至商业大厦)的临街的华侨房屋,由业主按商铺面积向市政府补回步行街商铺修葺费每平方米800元。
六、对已拆建侨房的处理:
(一)因危房或市政建设需要被拆除,重建后已改变原貌的,按“谁拆除,谁补偿”的原则处理,属企事业单位拆除的,由企事业单位补偿,属政府有关部门拆除的,由有关部门补偿。补偿办法按侨房所在路段等级(见附表一)结合建筑结构和拆除时间计算,以1987年3月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颁布《广东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拆除城镇华侨房屋的规定》为分界线,在此时间之前拆除的侨房,按附表二所列标准补偿,在此时间之后拆除的侨房,按附表三所列标准补偿。
(二)因台风、洪水、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侨房损毁、倒塌的不作补偿,当时有残值回收的,可按回收残值补偿给业主。
(三)因火灾烧毁房屋,没有重新建房,仍保留宅基地的,退还宅基地使用权;已由市公房管理部门重建或保留原房面积接管了的退还产权给业主。
七、非住宅改作住宅使用的侨房,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安排房屋腾退,让住户买新房退侨房。
八、业主收回侨房产权或取得补偿后,过去在其他地方给业主的补留房,由原补偿单位收回。如业主确需居住无法退回补留房的,可由原补偿单位按市场价格将房屋转让给业主。
九、若纳入私房改造的非住宅房产属共有房产,且部分份额符合本通知第三项规定的,按侨房在该房产中所占比例退还产权给业主,属国内业权部分暂不予落实。
十、退还侨房程序:
(一)申请发还侨房须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业主或其合法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旅居国外或港澳的时间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
4、发还侨房的书面申请;
5、授权委托书(须按规定办理公证或认证手续)。
(二)业主或其合法继承人持上述证明材料到区办事处侨务办公室申请退还侨房,经区办事处侨务办公室对房屋产权和私改情况进行调查,并经市国土房管局及市落实侨房政策办公室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发还。
十一、对遗失证件的处理:
(一)房屋所有权证已遗失的,由业主或其合法继承人写一份房屋所有权证遗失声明,说明遗失契证原因,经查核房管档案记载,确属业主私房改造侨房的,可以退还给业主或其合法继承人,但业主或其合法继承人须出具书面保证房屋产权无纠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认证手续(业主亲自到市落实侨房政策办公室订立保证书的,可免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方可退还,今后若侨房发生产权争议,由保证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遗失归侨身份证明文件的,由归侨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经镇政府或区办事处侨务办公室核实,报市政府侨务办公室确认。
十二、纳入退还范围的侨房,除市政府批准立项用于公益事业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改建,不得擅自转借、转租他人使用。
十三、经批准发还的私改非住宅侨房,由市落实侨房政策办公室向有关单位发出落实退还侨房通知书,有关单位接到通知书后,必须先到所在地区房管所取消原来的租赁合同,再与业主到市房屋租赁管理所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二OO一年六月十三日
表一:
路段等级划分表
等级路段
名称
一级孙文西路(岐江桥头至民族路口),长堤路(长堤路1号至咀香园),凤呜路(商业大厦至光明路口),南基路。
二级孙文中路(民族路口至人民医院),悦来路(孙文西路至悦来上街口),太平路(孙文西路至湖滨路口),民族路,安栏路,拱辰路。
三级民生路,民族东路,悦来中路(悦来上街口至中山二路),太平路(湖滨路口至太平路1号),孙文东路(人民医院至陵岗),莲塘路。
四级除上述的一、二、三级路段以外的其他道路及内街。
表二:
1987年前拆建非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等级结构单价
一级混合2000元/平方米
砖木1800元/平方米
二级混合1600元/平方米
砖木1400元/平方米
三级混合1200元/平方米
砖木1000元/平方米
四级混合800元/平方米
砖木700元/平方米
表三:
1987年后拆建非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拆建年限路段结构单价
87年-90年一级混合2500元/平方米
砖木2300元/平方米
91年-93年一级混合
3000元/平方米
砖木2800元/平方米
94年-96年一级混合3500元/平方米
砖木3300元/平方米
97年至现在一级混合4000元/平方米
砖木3800元/平方米
注:路段每降低一级每平方米单价减少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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