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地方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判断步骤为:第一,由劳动者做出存在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明,即提供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证明双方于何时开始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第二,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劳动关系不存在,即提供职工花名册、社保缴纳记录、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等文件,用于反驳劳动者的主张。第三,由法官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作出判断,当一方全部证据的证明力显著高于对方,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可以直接根据证据作出判断;当双方提供的证据证明力相差不大,待证事实模棱两可时,应当根据法定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败诉风险。
二、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时的举证责任分配
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事实用工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为事实用工。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实践中只要劳动者举证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仲裁机构就会作为劳动案件受理。用人单位若否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举证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引发事实劳动关系方面的劳动争议,主要证据有六种:
一是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二是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纪录;
三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四是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五是考勤记录;
六是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劳动者只要拿出三或四当中的任一种资料,就可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而作为用人单位,必须能够拿出相反证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不存在,或者出示
一、
二、
四、五等方面的证据以证明劳动争议实体性争议内容的“不违法”,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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