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后30天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办理登记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证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公章
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
用人单位自获准社会保险登记后,应按下列规定按时足额申报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费。
1、缴费基数:企业从业人员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本年度缴费基数。职工月平均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比例缴费,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的,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
2、申报、缴费时间:用人单位应每月依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本单位当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人数和金额。经社会保险机构机构核准后,在每月1-10号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逾期不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的,除应依法补缴欠缴数额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从其欠缴之日起加收利息。
3、增加、减少缴费人员:按照劳动关系决定社会保险关系的原则,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或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及时办理增减员手续。
办理增员手续时应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增加表》(见附录一)一式两份和新参保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减员时应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减少表》(见附录二)一式两份和其他减员证明材料,包括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调动)的人员,应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停保职工解除终止合同证明书;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③死亡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三、个人帐户金的转移与继承
(一)转移:
1、劳动者在不同用人单位间流动时,根据有关规定,按用人单位所处统筹范围的不同,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分别以下情况办理:
(1)职工在山东省内流动,按劳部发[1996]96号文规定,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2)职工跨省流动的,对职工转移时已建立个人帐户的地区,转移基金金额为个人帐户中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累计加上自1998年1月1日起计入的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2、办理转移所需要材料
劳动者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分为转入和转出,应分别携带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1)转入:劳动者在我区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持其本人原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转移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增加转入手续。山东省外职工调入我区的应在本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金到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帐户后,持以上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增加转入手续。区内调动职工不需要提供转移单,由新单位填写增加表即可。
(2)转出:劳动者养老保险关系由本区转入其他统筹地区时,原用人单位必须已经为其办理了减员手续。转移时干部身份应提供人事部门的调动手续和本人养老保险手册。工人身份应提供各级劳动部门提供的用工手续或调动、流动手续和本人养老保险手册。跨省转移的除应提供人事或劳动部门的调令外,还要提供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称、开户银行和帐号。
(二)特殊人员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处理:
1、出境定居:在职职工出境定居并办理了户口注销手续的,其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储存额按规定退还本人。职工与原用人单位在领取(代领)个人帐户金时,应向社保机构出示下列材料:《出境卡》、《护照》、移民签证及入境档案、户口注销证明、《养老保险手册》。
2、在职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按规定继承。亡者生前用人单位与继承人在按规定领取(代领)个人帐户金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示下列资料: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遗属继承申请表》、继承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继承人委托单位带领的委托书。
3、外来务工人员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重新就业的劳动保险处及时为其接续和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未重新就业的外地农村户口务工人员,可根据本人申请,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申请领取个人帐户时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供的户籍证明和本人签字、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以后不在我区就业缴纳保险的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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