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会保险审计实施办法(1996)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22:18:31 470 人看过

江西省劳动厅、省审计厅赣劳审[1996]2号各地、市、县(区)劳动(劳动人事)局、审计局: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监督,严肃财经法纪,确保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劳动部、审计署发布的《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我省实

江西省劳动厅、省审计厅赣劳审[1996]2号

各地、市、县(区)劳动(劳动人事)局、审计局: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监督,严肃财经法纪,确保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劳动部、审计署发布的《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江西省社会保险审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社会保险审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严肃财经法纪,强化审计工作对社会保险基金和其他专项资金以及各项财务活动的监督职能,根据劳动部、审计署劳部发[1995]329号文发布的《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和1995年审计署第一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家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劳动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的审计,对其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级社会保障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审计监督;上级社会保险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下级社会保险机构、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的审计监督;社会保险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劳动法》的规定,负责本地区管理范围内应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审计事项。江西省审计厅驻省劳动厅审计处负责指导、监督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社会保险审计事项和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省、地(市)社会保险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计划单列市及地区所在市的社会保险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也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县(市、区)社会保险机构、劳动服务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审计人员。

第五条社会保险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社会保险审计监督,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下级社会保险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财务收支、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以及管理范围内的用人单位有关社会保险事项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单位领导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其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

第七条社会保险审计人员应当熟悉国家财经法规、政策和有关社会保险业务知识,应具有较全面系统的会计、审计基础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八条社会保险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依法实行回避制度。

第九条社会保险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按规定的审计程序进行。

第十条社会保险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上级社会保险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下级社会保险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械我的审计监督检查事项:

(一)社会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以及其他专项资金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二)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核定、收缴、支付、上解、下拨、储存、调剂及管理服务费和其他专项经费的提取、使用、上解下拨;

(三)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的经济效益;

(四)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五)购置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使用、管理及工程预决算的情况;

(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七)库存现金和实物的管理情况;

(八)国家财经法纪的执行情况;

(九)会计业务处理和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的审计监督事项:

(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企业职工应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

(二)工资总额的构成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三)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待遇支付等情况;

(四)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上级社会保险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以将其审计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社会保险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有以下审计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有关的预算、决算、报告、报表和财务会计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资产;

(三)参加社会保险方案测算、业务、财务分析等有关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处理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或者同级审计机关反映;

(六)对被审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由社会保险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建议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内部审计署机构,应当根据上级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拟订审计计划,确定审计工作重点,报经本单位的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应报上级社会保险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实施审计前,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确定审计对象及审计的项目,组成审计小组,指定审计组长;

(二)根据审计的项目和目的要求,学习和了解有关的政策、法令、制度和规定;

(三)向被审计的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或《委托审计通知书》;

(四)拟定审计工作方案,规划好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要求、时间和人员分工。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实施审计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取被审计单位介绍业务活动、财务核算、内部控制和基金管理等有关情况;

(二)审查账表、凭证;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及银行开户情况;

(三)做好审计笔录。审计笔录应列明有关问题发生的时间、项目名称、凭证号码或账册名称,问题的主要内容、数量、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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