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被告覃文丽认为原告是上门女婿,一定要求原告赡养自己的父亲才同意离婚。2012年5月21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进行多次调解后,作出了一审判决。
原告陈晓东与被告覃文丽是二十多年的老夫老妻,原告陈晓东八十年代末就到被告家做了上门女婿,由于双方在生活中产生了一些误会,逐渐加深矛盾,原告只好起诉离婚,但是被告覃文丽认为原告是上门女婿,一定要求原告赡养自己的父亲才同意离婚。2012年5月21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进行多次调解后,作出了一审判决。
原告诉称,1989年原告到被告家上门,1991年3月,原、被告正式结为夫妻。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已成年,女儿正上初中。1992年原告把自己的户口转到被告家。2005年原告把旧房推倒,辛辛苦苦起了一栋100平方米的两层楼房。结婚后,夫妻间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小吵,到2008年8月,被告无缘无故说原告与其嫂有不正常的男女关系,并大声叫喊,致使和原告在工地上做工的其他工友个个知道。第二天被告又在村里叫喊此事,使全屯人知道这事。2010年12月25日,被告又怀疑原告跟其外孙女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便在家中把原告的几件衣服烧毁。从此双方分居长达两年多时间。2011年5月18日原告向金城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至今已7个月之久,原、被告仍在分居,没有履行夫妻义务。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婚生女儿余妹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200元生活费给女儿,女儿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由原、被告平分,至其成年止;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不想离婚,原告是来被告家上门的,如果原告一定要离婚就负责养被告父亲,被告养不起自己父亲。被告称其没有能力承担女儿的费用也不同意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庭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结婚二十多年,虽然已建立起夫妻感情,但被告在2008年8月怀疑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后,双方开始产生矛盾,直到现在双方均未主动与对方进行沟通交流,未共同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增强夫妻感情,致使夫妻矛盾进一步恶化,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被告双方感情已经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准许原、被告离婚。关于女儿跟谁生活的问题,法院从原告的诉请及被告对答辩意见等情况看,法院认为原、被告婚生女儿随原告生活更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关于小孩抚养费承担的问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由原、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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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抚养费的标准如下: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孩子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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