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讯:中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上策探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7:04:20 59 人看过

慧聪医药讯:中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上策是什么?首先,没有专利是万万不行的。其次,仅有专利保护肯定不够,专利与技术秘密交叉保护是优选。而根据中药企业的总体营销战略,针对具体产品的各种情况,构筑牢固的知识产权保护网,才是上策。

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网,需要根据企业总体的营销战略,针对具体产品的各种情况,全面分析敌、我、友三方信息;需要深思熟虑,高瞻远瞩;需要技术信息、市场信息和法律信息的融合;需要投资,需要人才。

常言说,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幸福的家庭大体相同。与此相似,市场经济体制越完善,成功企业的共性也就会越明显,其共性之一就是:用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型研发成果,获得丰厚的市场回报。

知识产权是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法律武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有人常胜,有人屡败。其中的原因在于,再好的武器,也要擅用,专利也是一把双刃剑。

而中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上策是什么?首先,没有专利是万万不行的。其次,仅有专利保护肯定不够,专利与技术秘密交叉保护是优选。而根据中药企业的总体营销战略,针对具体产品的各种情况,构筑牢固的知识产权保护网,才是上策。

没有专利万万不行

中药研发成果包括产品、方法和用途三大类,这些都可以用专利来保护。产品包括中药中提取分离的新化合物、新的有效部位、新的中药复方、新的中药制剂。方法包括提取分离方法、质量控制方法、鉴定方法、检测方法。用途包括新化合物的用途、老药新用途。

专利保护的强弱取决于两点:研发成果的创新高度和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这是获得强有力专利保护必不可少的前提和基础。研发成果就像篮子里的菜,专利代理人如同厨师,再好的厨师也不能把蔬菜烧成肉,但弊脚厨师却会将好鱼好肉烧得难以下咽,就是这个道理。如果申请专利得不到授权,花钱费力,白忙一场,而且公开了企业的研发内容与研发动向。如果专利保护力度小,图有虚名,不能保护市场独占地位,反而会引起竞争对手的注意,结果导致绕弯儿的仿制者不断出现。

此外,有些中药专利由于撰写不合适,导致了保护范围缩小,专利保护力度减弱,无法抵挡合法的仿制,根本达不到独占市场的目的。例如专利号为96115837.9的发明专利:一种治疗胆石症的药物(消石散)。其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治疗胆石症的药物,其特征在于它是以下列重量配比的原料制成:茵陈20份、柴胡12份、郁金10份、穿山甲10份、广木香6份、枳壳15份、鸡内金10份、金钱草20份、白芍10份、胆结石0.2份、硫酸镁5份。该专利的保护范围就很窄,其保护力度很小,别人只要稍作改动,就可跳出其保护范围,做到仿制而不侵权。如果将其原料的种类与范围写成梯度,例如,在权利要求中写入能初步达到发明效果的君药及部分臣药,然后在从属权利要求中再一级一级增加其他臣药及佐、使药等,直至完善;将原料范围写成10~30份,然后在从属权利要求中逐渐缩小至15~25份、18~22份以及20份。如此这般,保护范围就可扩大,保护效力也就显著增强了。

另外,我国专利法还保护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所有中药的内外包装、容器、瓶贴等,

均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尤其是中药中有很多OTC药,外观设计专利是非常重要的保护手段。

专利与技术秘密交叉保护是优选

曾经有位教授到日本药厂参观,看到有最差工艺研究室,感到诧异。其实,最差工艺就是为了用于专利申请,既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达到最低标准的充分公开,又能保护技术秘密。因为专利不是终身制,专利保护不能一劳永逸。专利的特点有三:必须公开发明;有时间限制,发明专利保护期限是自申请日起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是自申请日起10年,专利期满,谁都可以无偿使用;地域限制。在中国获得专利保护的技术,不能阻止他人在美国合法使用。所以,仅有专利保护是不够的。

加之从客观上看,起源于西方的专利制度更适于保护化学合成药。中药的有效部位研究是中药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是,依据目前我国的专利审查基准,常要用提取分离方法来限定有效部位,这种保护较弱。更为甚之,2006年新版《审查指南》将半开放式删除,使大量中药复方的新技术方案,即便获得专利,也得不到有效的专利保护(有专文,此处略)。

用商业秘密的形式来进行保护,别人不能通过合法手段(包括反向工程)获得该秘密,理论上讲保护期无限。例如:可口可乐的配方。但是,一旦泄密,就无可挽回。虽然对于恶意泄密者,证据确凿时可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起诉。但是,合法掌握同一技术秘密的其他人抢先申请了专利,反过来就会制约你。

所以,专利与技术秘密交叉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优选方案。从企业的利益考虑,专利与商业秘密在保护力度、范围、时间方面,各有利弊。应根据具体情况趋利避害,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

构筑知识产权保护网是上策

知识产权武器库中,除了专利、商业秘密外,还有知名商品、中药材的原产地名称、厂商名称、域名、著作权,以及注册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同时,还可结合行政保护,如新药保护、中药品种保护。就像保护家庭财产安全,防盗窗、防盗门、电子眼、红外监视、门口保安,各有各的用处,各有各的窍门,相互不能取代,却须衔接、弥补。

任何权利的取得,都要付出代价。企业愿意花多少钱,办多少事,办到什么程度,取决于企业要保护的对象。即这个产品对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程度。一般产品,一般保护;拳头产品,重点保护;而重磅炸弹,就需要竭尽全力。如同自行车只需装一把锁,汽车就要安报警器,而豪宅的安全措施就复杂得外人不得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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