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索贿罪需要考虑哪些要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0-16 10:30:09 56 人看过

本文主要探讨了索贿行为的特点。索贿者应该是主动地寻求他人给予财物,而不是被动地等待他人来给予;总是利用所掌握的职权来施加精神压力,迫使他人交付财物;同时以本人职权为代价,表现出权钱交易的造意者和提起者。

首先,第一点是主动性,行为人应该是主动地寻求他人给予财物,而不是被动地等待他人来给予。

其次,第二点是索取性,行为人总是利用所掌握的职权来施加精神压力,迫使他人交付财物。

最后,第三点是交易性,索贿者通过要挟来迫使他人交付财物,同时以本人职权为代价,表现出权钱交易的造意者和提起者。

揭秘索贿者的心理

索贿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和道德规范,也威胁到社会的安全和稳定。虽然索贿者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但是这些行为仍然存在。那么,索贿者的心理是怎样的呢?

索贿者通常会有一些共性心理特征。首先,他们有强烈的需求,需要金钱或其他形式的利益来满足自己的生活需求。其次,他们有一定的虚荣心,希望得到别人的认可和赞赏。此外,他们还可能存在一些自卑感,认为自己不够富有或没有权力,无法与富有或有权的人平起平坐。

但是,索贿者的心理特征并不简单。他们也可能会有一些其他的心理特征,比如对金钱的过度追求、对权力和地位的渴望、对成功的渴望等等。这些心理特征可能会影响他们的行为,使他们不断尝试向有权或有钱的人索贿,以期望获得更多的利益。

为了打击索贿行为,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一方面,我们需要加强法律监管,对索贿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和处罚。另一方面,我们需要加强道德教育,让人们认识到索贿是违法行为,不应该被鼓励或接受。此外,我们还需要加强社会监督,让有能力的人积极参与到社会监督中来,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索贿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和道德规范,也威胁到社会的安全和稳定。虽然索贿者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但是这些行为仍然存在。因此,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加强法律监管,加强道德教育,加强社会监督,共同打击索贿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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