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与表见股东的关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8:42:24 337 人看过

隐名股东虽然不是公司的名义股东,但由于公司的设立是由隐名股东出资设立的,按照资本保全不变的原则,隐名股东不得为规避风险和责任而撤资

如果投资者和其他人同意以另一方的名义出资,则该协议不得对公司不利。但是,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知道实际出资人的出资,并且公司已经确认可以行使股东权利的,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在公司中拥有股权,双方同意由实际投资者为股东或实际投资者承担投资风险,实际投资者主张名义投资者转让股息及其他股权,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方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的,双方未约定由投资者为股东或者投资者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以股东名义向公司主张权利的,投资者仅对以股东名义参与公司的人享有债权;人民法院不支持股权请求权和股东利益请求权

支持公司债权人因公司股东存在出资不足或抽逃资本行为而对名义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名义投资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实际投资者追偿损失。公司债权人将名义投资者和实际投资者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未经他人同意,股东以他人名义登记的,由申请登记的人承担后果;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虚假登记的股东承担股东责任的,双方约定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同意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出资人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8.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与公司,但双方不同意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的,而实际投资者不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管理或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双方之间的关系不应视为匿名投资关系,而可以视为债务关系。在实际投资者与明显股东之间的纠纷中,公司可以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工商登记文件中债权人对公司主要股东虚假出资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以按照约定向实际出资人追偿损失。在上述纠纷中,公司债权人将实际出资人和指名股东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事实,判决双方承担连带责任。明显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被他人冒充为股东的,名义投资者未经实际投资者同意转让股权的,不承担责任,实际投资者可以要求名义投资者赔偿因股权转让造成的损失

如不能证明受让人不诚信,人民法院将驳回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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