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隐名股东的退出协议是无效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21:33:24 95 人看过

隐名股东的退股协议在什么情况下无效?不违法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公司破产清算、解散后,在一定情形下回购股东权益,在其他情形下退股,将违反股东不得退股的规定,在法律上无效。代表公司持有股份的,隐名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签订的退股协议仅在双方之间有效。在工商登记无变更的情况下,明显股东仍需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显性股东对外承担责任后,有权根据股东持股协议向隐名股东追偿。

无效协议是指协议虽然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可见,无效协议是既有协议,是没有生效要件的协议,是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协议。协议无效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①协议主体不合格,具体表现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协议,法定代表人不承认的,该协议无效,但也有例外:纯利协议和与其年龄、智力、心理健康相对应的协议不需要追究。代理人不合格,对方有过失的,本协议无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协议,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协议越权的,该协议无效。

②协议内容不合法,具体表现为: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协议无效。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议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三人利益的协议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目的的协议无效。没有处分他人财产权的人的约定是无效的,无效的。但也有两种例外:事后得到债权人承认的,为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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