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方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1:22:32 301 人看过

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列为法定证据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对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方式作出规定。由于电子数据具有易变性、可复制性、海量信息性,与传统的书证、物证在性质上有着明显的不同,应根据电子数据的性质对电子数据进行审查以确定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但上述规定只是笼统地规定了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方式,没有根据电子数据的类型及其性质来确定审查判断方式,难以有效地准确判断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需要对电子数据进行类型化区别,根据不同类型的证据的性质建立相应的鉴真规则,并根据其他证据规则进一步检验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一、现行电子数据审查判断方式及其存在的问题

刑诉法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二)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是否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三)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四)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对电子数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或者检验。第九十四条规定: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上述规定仅抽象地规定对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关联性、真实性的审查判断方式,没有根据电子数据的特性对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方式作出明确的指引,存在以下问题:

1.没有根据电子证据的类型区分不同的审查判断方式。根据电子数据产生的方式,电子证据可分为电子设备产生的电子数据、电子设备储存的电子数据及兼含电子设备产生和储存的电子记录。电子设备产生的电子记录是电子设备根据设定的计算法则处理输入信息的程序或系统机械性、规律性所自动形成的记录,如手机通话记录、全球定位系统记录、互联网登录记录等。电子设备储存的电子数据是指电子设备储存的由人所输入的文字、图像等电子档案,如电子邮件的内容、手机短信的内容、WORD文档、QQ聊天记录等。兼含电子设备产生和储存的电子记录是由人所输入的并经电子设备的程序处理所形成的电子记录,如诈骗犯罪嫌疑人使用电子数据表来处理与诈骗计划有关的财务数字,该电子数据既包括犯罪嫌疑人输入计算机程序中的数据,也包括计算机电子数据程序的数学运算处理。电子设备产生的电子记录不是供述证据,主要审查其可靠性就可以。电子设备储存的电子数据和兼含电子设备产生和储存的电子记录可能涉及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据问题,不仅需要审查其是否可靠,而且还需要审查其制作人是谁等问题。

2.没有根据电子数据取得来确定其审查判断方式。与传统的书证、物证的取得方式不同,电子数据的取得一般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对电子数据的载体进行扣押,第二阶段是运用软件对电子数据的载体进行搜查,进而获得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扣押程序与书证、物证的扣押程序一样,需要电子数据的持有人、侦查人员、见证人签名。第二阶段对电子数据的载体进行搜查时,有时侦查人员可以完成搜索任务,如对手机通话记录、手机的相册翻阅就可以找到所需要的电话号码和相片;有的可能需要专业人员运用专业的软件才能获得所需要的证据。对第二阶段的电子证据的取得的审查判断方式也因搜查主体的不同而不同。

3.没有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证明标准作出规定。无论刑事诉讼法还是刑诉法解释,都没有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证明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实践中电子数据的证明标准不统一,影响了电子数据的适用。

二、完善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方式

1.根据电子证据的类型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判断

由于电子设备产生的电子数据是电子设备依程序或系统设定所产生的数据,对其应重点审查电子设备是否能正常运行生成可靠的数据以确定该电子数据是否真实。具体审查方法可以是审查该电子数据是否为电子设备的日常性运作所产生的数据。如果电子数据是电子设备日常性运作所产生的数据,就可以认定该电子数据具有真实性。如用电信公司的电话通话记录作为证据时,只要提出证据的一方能证明电信公司平时是以该记录收取用户通信费用时,便可信该通话记录为真。证人并不一定要是电子设备程序编程师,甚至也不需要掌握电子设备的维修或操作。如证人与犯罪嫌疑人通过电子邮件联系过,证人就可以证明特定电子邮件是被告所发;执行搜查扣押的侦查人员也可以证明所提出的证据就是搜查现场所取得的电子数据。其次应通过其他经审查过的具有真实性的证据来证实该电子数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如用已证实为犯罪嫌疑人所写的电子邮件来证明系争的电子邮件也是犯罪嫌疑人写的。再次,应审查电子数据是否具有独特的标志。当电子数据具有独特的标志时,可以证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如电子邮件内容中签名档或邮件中讨论的内容等,都可以用来证明该电子邮件为被告所写;在提出硬盘为证据时,硬盘上序列号就可证明该硬盘是搜查现场所获得及扣押的硬盘。又如通过特定的软件可以对每一个电子文档产生一个独一无二的哈希值,可以使用哈希值来证明提出的电子数据就是扣押的电子设备中的电子数据。

对兼含电子设备产生和储存的电子记录的审查按照上述方式进行。

2.根据电子数据取得的方式对电子数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

首先对电子数据的载体的扣押合法性进行审查。与一般书证、物证不同,电子数据是储存于硬盘等设备上并使用特定的软件才能显示的证据,对电子数据进行扣押必须对其储存设备也进行扣押。主要审查扣押电子数据的载体是否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清单,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是否在笔录、清单上签名,载体的名称、特征、数量等是否注明清楚。其次对载体的搜查方式进行审查。由于载体可以含有的电子数据数量巨大,要想获得特定的有罪证据可能并不容易。

3.明确规定电子数据真实性的证明标准。由于电子数据真实性与实体事实无关,属于程序事项,应采用自由证明的方式加以证明。美国联邦证据法第901条a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某待证事实时,须提出证据足以证实其所提出的特定证据确实为其所主张的证据。美国部分联邦巡回法院认为联邦证据规则中的足以证实标准为证据优势标准,只要足以使一理性的人认定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更可信时,便可以该证据已通过验真程序;也有部分联邦巡回法院认为联邦证据规则中的足以证实标准是证据优势标准为表面证据即可。我们可以借鉴美国部分联邦巡回法院的司法经验,以证据优势标准作为电子数据真实性的证明标准。(西南政法大学何永福)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17: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电子证据相关文章
  • 电子证据取证方式有什么
    主要的方式有:1、打印。对网络犯罪案件在文字内容上有证明意义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将有关内容打印在纸张上的方式进行取证。打印后,可以按照提取书证的方法予以保管、固定,并注明打印的时间、数据信息在计算机中的位置(如存放于那个文件夹中等),取证人员等。如果是普通操作人员进行的打印,应当采取措施监督打印过程,防止操作人员实施修改、删除等行为。2、拷贝。是将计算机文件拷贝到软盘、活动硬盘或光盘中的方式。首先,取证人员应当检验所准备的软盘、活动硬盘或光盘,确认没有病毒感染。拷贝之后,应当及时检查拷贝的质量,防止因保存方式不当等原因而导致的拷贝不成功或感染有病毒等。取证后,注明提取的时间并封闭取回。3、拍照、摄像。如果该证据具有视听资料的证据意义,可以采用拍照、摄像的方法进行证据的提取和固定,以便全面、充分地反映证据的证明作用。同时对取证全程进行拍照、摄像,还具有增加证明力、防止翻供的作用。4、制作司法文
    2023-06-14
    126人看过
  • 一审程序的证据的方面判断
    新的证据应该是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才知道或才认识到的证据,也就是说,是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所不知道或没有认识到的证据。这类新的证据应包括:1、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已经存在,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知道的证据;2、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已经存在,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认识到的证据;3、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形成的证据。对于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已经存在,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作为新发现的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交,如何确定当事提交的是否是新的证据,是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应当解决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可能明知该证据已经存在,并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但在举证期限内故意不提交或因为疏忽大意没有提交,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措手不及或为补救举证期限内的失误,谎称是新发现的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交;也可能有的当事人历文化水平、法律素质问题,虽然知道该事物的存在,但未认识到应该作为证据提交,在举证期
    2023-04-25
    380人看过
  • 审查起诉阶段审查判断证据的意义是什么?
    审查起诉审查判断证据是指检察人员对侦查人员在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鉴别证据的真伪,确定证据的证明力并依据查证属实的证据对整个案件事实作出是否起诉的诉讼活动。司法实践中,在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往往不免有的真、有的假;有的真中有假,有的假中有真;有的与案件事实有联系,有的与案件事实没有联系;有的能相互印证,有的则互相矛盾;有的仅反映案件的部分事实和局部情况,如此等等。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决定性步骤。其重要意义有以下几点:1、可以鉴别证据的真伪,去伪存真,以保证采用的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2、可以确定证据的相关性及其证明力的大小,排除无关的证据,充分发挥与案件有关的证据的证明作用。3、可以根据确实、充分的证据,来决定案件是否起诉和不诉,从而做到不枉不纵,顺利地实现刑事诉讼任务。日常生活当中,目前我们国家对于刑事类型案件在进
    2023-06-21
    475人看过
  • 电子证据要怎样进行审查
    1、审查来源审查电子证据的来源是指以科学的方法审查电子证据的来源是否是客观存在的,排除电子证据有否伪造或篡改的可能性。同时围绕电子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制作对象、制作过程及设备情况等各个环节进行审查,明确电子证据所反映的事实是否真实可靠,从而确保证据来源的客观真实性。2、电子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数字证物具备了客观性的特征后,还应当获得法律的认可。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但是由于数字证物的自身特点,应当对其做出更为明确的规定。而电子证据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也直接关系到该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因此对电子证据的收集程序必须严格审查。3、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在结合其他物证、书证或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据的原则下进行电子证据的审查,审查他们之间是否完全吻合,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环环相扣、相互印证。同时也能使电子证据更有说服力。一、出轨离婚的证据有哪些?1、电子邮件、聊天记录。另一方与第三方之
    2023-06-28
    387人看过
  • 证据的审查判断—司考真题答案解析
    关于证据的审查判断,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被害人有生理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故其陈述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采信B.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提供的对被告人不利的证言,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采信C.公安机关制作的放火案的勘验、检查笔录没有见证人签名,一律不得采信D.搜查获得的杀人案凶器,未附搜查笔录,不能证明该凶器来源,一律不得采信【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证据的审查判断。选项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据此可知,虽然被害人有生理缺陷,但如果其所认知和表达的事实是其具有认知和辨别能力的,则其陈述就可以采信。选项B错误。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人提供的对被告人不利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而非不能作为定案证据。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
    2023-05-04
    171人看过
  • 合同诉讼中证据审查,判断是怎样的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文。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对于不能正确表达意志人的证言,不予采信。
    2023-06-14
    407人看过
  • 证据审查判断与证据的收集的相互关系是什么
    1、调查取证需要以审查判断为指引,而审查判断则以调查取证为基础。2、公安司法人员在调查收集证据过程中,需要对已经获得的证据材料做初步的审查判断。可能发现新的问题、一店或者证据线索,为补充调查确定范围和方向。证据收集的介绍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指司法机关发现和取得证据的活动。它是司法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第一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责任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在中国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并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人民法院也应当根据职权,主动收集证据,以查明案情,解决争议。司法机关在诉讼中有权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对于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在刑事诉讼中,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毁灭证据的,必须受法律追究。收集证据应当依靠群众,遵守合法和客观全
    2023-06-11
    490人看过
  • 如何对书证审查判断,怎么对物证审查判断
    如何审查书证物证(一)审查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物证、书证既然是以其外部特征或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其是否为原物、原件,对于案件的证明作用也有所不同。一般来讲,原物、原件因没有经过任何加工、更改,其对案件的证明力较高,相反,证明力就值得慎重看待。(二)审查物证、书证复制品的制作是否合法。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物证、书证往往是以复制品的形式出现的。在只有复制品而无原物、原件的情况下,律师应当注意审查复制品的制作是否合法。1、要注意审查物证、书证的原物、原件是否确实属于不便移动、易腐变质不易保存,或者已依法返还被害人,或因保密要求不能调取,或因法律规定不宜随案移送而由公安机关保管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移送主管部门处理或者销毁的物品。这是不能提交原物、原件而提交复制品的前提条件。2、要注意审查,制作物证、书证照片、录像、复制品的制作人是否为2人以上,是否附有说明制作原因、制作过程、制作人
    2023-04-27
    484人看过
  • 网络电信诈骗案件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是怎样的
    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一)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二)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案件证明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并对其来源等作出书面说明。(三)依照国际条约、刑事司法协助、互助协议或平等互助原则,请求证据材料所在地司法机关收集,或通过国际警务合作机制、国际刑警组织启动合作取证程序收集的境外证据材料,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公安机关应对其来源、提取人、提取时间或者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保管移交的过程等作出说明。对其他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应当对其来源、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提取人、提取时间进行审查。能够证明
    2023-05-05
    293人看过
  • 证据真实性审查判断规则有哪些
    所谓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内容或者证据事实是真实的,不是想象、臆测或者虚构的。对证据真实性要求的原理,即案件事实应当是真实的,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在案证据,因此,认定案件的证据也应当是真实的,这是一个常理,不需要过多讨论。证据真实性,主要指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对证据真实性审查主要是对证据内容真实性的审查,需充分利用相关生活、司法经验,这些经验经提炼、加工、整合,成为系统规则。从实体上审查判断1、审查事实认定和证据认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交管部门的取证是否全面、及时、真实、合法,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章行为。2、审查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主要是指审查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违章行为与所引用的交通法规条款是否相对应,用语是否规范。3、审查当事人的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然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违章行为与事故认定没有必然的联系,有违章行为并非必然要对事
    2023-08-15
    78人看过
  • 什么是间接证据,间接证据如何审查判断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如何审查判断第一、物证的来源是否合法,其外形、属性等特征是否与案事实有联系,看有无假冒和伪造成的情况。物证是以自身客观存在的形态来反映案件情况的“哑巴证人”,不易受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一经查证落实,对证明案件事实将起到重要作用。对物证的审查判断应首先对其来源寻根问底,同时还应通过鉴定、辩认等方法进行审查。只有出处可靠,并与案件有内在联系的物品痕迹,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避免出现将疑似的东西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用到刑事诉讼中。如一起杀人案,犯罪嫌疑人供述作案时穿的是一双自制布鞋,但办案人员没有及时将此鞋提取在案,移送起诉时匆匆从犯罪嫌疑人家中找来一双相似的布鞋,作为物证随案移交。后犯罪嫌疑人翻供,在补充证据作足迹鉴定时,发现移交的布鞋与现场遗留的鞋印不相吻合,之后又作了大量的工作,证实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
    2023-04-21
    78人看过
  • 影响民事证据审查判断的心理因素
    民事诉讼中,在法庭调查完毕后,审判人员对案件的所有证据都要进行审查,辨别真伪,从而作出判断。审查判断证据就是审判人员运用自己的思维,对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决定证据的取舍从而反映客观事实的认识过程。故审判人员的主观心理因素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往往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实践中,影响民事证据审查判断的心理因素通常有:经验。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基于过去的实践经验和熟知的相类型案例,他往往会形成一种证据判断的习惯模式。这种经验固然有利于正确的判断证据,有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但必须看到经验本身的局限性,加之证据与案件也有各自的特殊性,如果审判人员一味地凭经验办事,照搬以前的经验模式,凭经验下结论,就难免使判断陷于片面和主观。而且资历较深的审判人员往往有一种优越感,这就使得他们在审查判断证据时不审慎从事,容易导致判断失误。而经验相对较少的审判人员虽然审查判断证据比较困难,但却能不受经验的左右,不受某种条条框框
    2023-06-06
    231人看过
  • 略谈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审查判断标准
    最高检将以死刑案件为切入点,出台《死刑案件审查、运用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完善证据制度,预防刑事错案研讨会近日举行,与会的最高检公诉厅官员透露,在中央严控死刑的大背景下,这一文件将首次规范死刑案件的证据审查运用标准,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将不被采纳。这可以说是有了一点点进步,但这一规定仅仅局限于死刑案件。如果这个司法解释早几年出台,刘涌或许也会被判处死缓的。如果什么时候像刘涌这样的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犯罪人也可以免于一死,那么中国在迈向废除死刑的道路上也算是有了实质的进步。虽然中国目前的国情确实还不能废除死刑,但相信死刑最终将会退出历史舞台,废除死刑是一种不容否认和不可逆转的趋势。在国际范围内刑罚人道主义思想的影响下,我国也坚持严格限制死刑的主张,因此通过这种证据上的瑕疵来限制死刑就显得非常必要了。诉讼
    2023-06-06
    368人看过
  •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如何判断
    一、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如何判断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或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从而确认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合法地位。所以在民事诉讼中判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也应适用高度盖然性的标准。二、民事诉讼中证据的种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的种类有以下几种:(1)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2)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3)视听资料。凡是利用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图像和音响,或以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诉讼参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由人民法院传唤,到庭所作的陈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陈述,称为证人证言。(5)
    2023-06-06
    186人看过
换一批
#电子商务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电子证据指的是一方当事人以数字形式向法庭出示的任何形式的证据信息。 信息时代变革的节奏是前所未有的,信息的存在与取得方式的飞跃使证据学研究乃至证据立法面临诸多考验。在 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 更多>

    #电子证据
    相关咨询
    • 间接证据如何审查判断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18
      在实践中收集的间接证据有很多,相互之间关系复杂,真假并存,稍有不慎,就会出现偏差和错误。因此,对具体的间接证据审查判断时,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一是查物证的来源是否合法,其外形、属性是否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看有无假冒和伪造的情况。物证是以自身客观存在的形态来反映案件情况,不易受人的主观因素影响,一经查证落实,对证明案件事实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只有出处可靠,并与案件有内在联系的物品痕迹,才能成
    • 怎样判断电子证据的可靠性?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26
      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或由于人为的原因或环境和技术条件的影响而出错,所以,审查判断电子证据的真实可靠性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律师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审查电子证据的来源。包括形成时间、地点、制作过程等。 2、审查电子证据的收集是否合法。 3、审查电子证据与事实的联系。只有与案件相关的事实或逻辑上是相关的事实才能被认为是证据。 4、审查电子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有无伪造、篡改等。 5、
    • 审查判断物证具有哪些依据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1-28
      审查判断物证一般采用辨认、鉴定和侦查实验等方法,重点应该注意五个方面: (1)物证的真实性。由于物证的产生、存在、收集各个环节都可能造成物品或痕迹失真,如被雨水冲洗过的衣服可能褪色,被化学药品侵蚀过的作案工具(刀、棒)可能生锈; (2)物证与案件本身的联系。只有同案件事实有关联性的物品或痕迹才会储存案件有关信息,对证明案件事实情况才有实际意义。 (3)物证同其他证据的联系,也就是要判明物证在整个案
    • 间接证据的审查判断,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如何区分?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26
      一、间接证据的审查判断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一起案件中的证据有很多,所谓间接证据,就是指本身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需要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单独一个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它只有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查明主要事实。间接证据具有依赖性、关联性,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是推断,同时间接证据具有排他性。对刑事诉讼中的间接证据的审查判断,
    • 审查判断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
      宁夏在线咨询 2021-08-12
      民事诉讼法对各种证据的收集、调取都规定了具体的程序。证据的收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直接影响着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和证据的可采性,因而在审查证据的合法性时,应着重查明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在审判实践中,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有关人员是否出于不良动机,提供虚假的证据。例如:证人是否因与当事人有亲属、恩怨关系等而提供虚假证言。 (2)有关人员是否在生理上、心理上、认识上、表达上等原因,提供了不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