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和方法
系2000年1月~2004年12月间云南省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科的精神损伤鉴定案例,其中符合CCMD-3关于创伤后应激障碍的共17例。按自编表格收集有关资料,包括:一般人口学资料、创伤事件、支持系统、病史及鉴定情况等,并对资料进行分析。
2结果
2、1一般资料分析本组共17例,其中男6例,女11例;年龄11~51岁,平均(23.26±7.23)岁;已婚9例,未婚8例;小学以下(含小学)文化11例,初中5例,高中1例;农民(含民工)7例,工人4例,学生6例;家庭经济(以当地经济为参照)差者9例,一般者5例,好者3例。
2、2创伤事件性质因纠纷被殴8例,遭非法拘禁4例,当众体罚、羞辱2例,交通事故2例及被强奸1例。
2、3支持系统
①社会支持(包括寻求基层司法调解、介入;公众舆论等):差(冷遇)9例,获同情、帮助5例,过度同情3例。
②家属、亲友支持:理性关心、支持5例,过度关心9例,责备3例,忽视2例。
③矛盾方态度:表示歉意、并给予帮助3例、进一步对立、激化矛盾或言语威胁8例,消极回避6例。
2、4病史
①既往精神疾病史:无15例;智障史1例,脑血管瘤1例。
②个性特征:胆小内向6例、开朗或温和7例、急躁4例。
③诊治情况:获得精神科治疗(门诊或住院)16例,其中有11例在之前到其他科治疗过;没有得到治疗1例。
④外伤情况(入院时的诊、查情况):头面部软组织伤5例,其它软组织伤3例,骨折(肢体)2例,无外伤7例。16例经过头颅CT和神经系统检查,可排除脑实质损伤。
⑤昏迷史(均为主诉或家属供史):有短暂昏迷史10例,无7例。
⑥案发至鉴定检查间隔时间:1至3月为3例,4至6月为5例,7至12月为8例,超过24个月为1例。
2、5鉴定检查情况:
①病情:痊愈2例,好转5例,慢性迁延3例,病情发作7例。
②诉讼态度:要求对方负责、赔偿等11例,无所谓、不表态6例。
3讨论
Bresla等的研究发现具有外向、神经质、低文化程度、早期行为异常史或家族史、黑人、独居者遇到创伤事件后易产生PTSD[1]。本文结果与上述类似,如低文化程度、存在个性缺陷、社会地位低下,以及经济状况差者均占大多数。说明此类群体由于个人和社会资本相对不足,且严重地制约了其对创伤事件的正确认知和评价,当遇到生活事件(危机)时则不能有效的应对或应对失败而导致PTSD的发生。因此,我们认为在对PTSD的精神损伤鉴定时,应充分考虑到个体易感因素对疾病的影响和作用。
其次,本组案例多为一般性的应激事件所致。如因邻里、同事纠纷引发的斗殴或教师对学生的处罚不当等,其严重程度根本达不到CCMD-3和ICD-10中所界定创伤事件为“异乎寻常的威胁性或灾难性”事件,但患者过后确实出现了典型的PTSD症状和表现。经过对事件发生过程、情景的具体分析发现,即便是邻里纠纷引发的殴斗事件,虽未造成严重的躯体伤害,但因“受害人”当时多处于弱势、孤立无援的境地,其首先体验到的便是自身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其情绪反应是非常强烈的。
加之,由于“受害者”对矛盾的产生和激化,以及被殴等的认知多以受害者的角色自居,在感到受辱、不平、愤怒、痛苦等一系列情绪体验的基础上,对创伤事件的程度产生了负性的认知和评价。至于教师对学生的批评、处罚不当(体罚)导致学生产生PTSD,这与学生心理发育尚未成熟,很重视老师对他们的态度,特是涉及到自尊等方面的刺激非常敏感和强烈有关[2]。因此,我们认为在界定创伤事件时,不应只从事件的表面或形式上来评估其严重程度,而应就具体事件发生的过程、情境和环境因素,并结合个体的素质特点、认知模式等因素来加以综合考虑为宜。
再者,本资料显示,患者在经历了创伤事件后,多数家属对所发生的事件或患者所受到的伤害反应过度,有意或无意间夸大了患者的受害的程度;有的家属却认为是患者惹事生非,而予以责备或忽视;还有的虽然诉诸司法,但经久久未得到裁决。因此,使患者长期得不到家庭和社会有效或理性支持,最终导致症状的进一步加重或使病情长期迁延不愈。我们认为创伤事件与PTSD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并在司法精神病鉴定中还应结合个体的易感因素、对创伤事件的认知以及创伤后因素在疾病的发生、发展过程中的所起的作用来加以综合判断与分析,在量刑和赔偿裁决时更应遵循这一观点
资料显示,患者在经历了创伤事件后,个体因素,以及对于创伤事件的认识、生活环境对于受害人预后都是十分重要的,因此精神司法鉴定要结合这些内容进行量刑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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