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机构担保下对外融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8:52:19 157 人看过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利用外资规模迅速扩大,有效缓解了我国资金短缺,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但与此同时,我国外债规模也迅速扩大,包括正常因素和管理体制问题。在外商直接投资领域,中国一些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在对外谈判中向外国投资者承诺了一些优惠条件,包括:中方为外商投资的股权贷款提供担保,中方为合资企业的对外贷款提供全额担保,外商投资以贷款形式偿还,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等;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委托我国金融机构借款,但不履行必要的担保责任,从而将外债风险转移给我国金融机构。一些国内金融机构利用我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不需要指标的政策,以外商投资企业融资的名义借款,将资金用于其他项目。这些做法不仅增加了中国的融资成本和风险,也不同程度地损害了国家利益,直接或间接地形成了中国的债务。为严格控制我国外债规模过快增长,加强我国机构担保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融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83号)和《国务院关于继续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的通知》(国风电〔1994〕1号)精神,以下是《关于加强中国机构担保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融资管理的通知》:1。本通知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融资,一律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列入规划规模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融资,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以合资企业名义担保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者由具有担保资格的中国非金融机构担保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由在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国金融机构担保,具有合同还款义务的中长期(一年以上)外币(或实物)融资(含在华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中国机构担保的中长期境外融资(含在华外资金融机构)。2、本通知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对外融资规模,由国家计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我国吸收外资规模综合平衡后,每年向地方和部门下达,对外借款、外债承受能力和国内支持能力。地方和部门在国家计委规定的规模内,审批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的对外融资规模,不得突破限额。企业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明确对外融资来源和目的的,可以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审批企业对外融资;上述情况无法达到。企业需要对外融资时,可以审批项目利用外资方案。限额以上项目利用外资计划。国家计委负责审批和安排相应的对外融资规模;限额以下项目利用外资计划的审批权限集中在部、中央(总行)、省(自治区)计划管理部门,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不得委派。地方、部门审批后,应当按照《外债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有关要求填写对外融资信息。3、本通知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国家利用外资计划规模指标后,中国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担保,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有关项目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未经批准,中国机构出具的外汇担保合同不得生效。对于本通知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国机构在办理对外担保审批手续时,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1)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2)将对外融资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的证明文件(3)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四)贷款条件意向书(五)担保人为防范外资股债务代位追偿风险而采取的担保措施(六)外汇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4、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对外融资协议并出具担保函后,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债登记和外汇担保登记备案手续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5日 08:5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融资相关文章
  • 关于外资商业企业注册的有关问题
    设立登记:(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复印件;(4)批准证书副本(一);(5)住所使用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证复印件);(6)投资者的资信证明;(7)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的姓名、住址的文件以及任职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8)其他有关文件、证件。注:①相关文件如用外文书写,须提交由翻译公司或代理公司翻译的中文翻译件。②相关文件如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交授权书。③上述文件如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须提交原件;上述文件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2023-06-06
    61人看过
  • 海关总署、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国家统一经营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文号:[1990]署监一字第003号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是否有权自行进口属国家统一经营商品的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进口自用的国家统一经营商品,可自行组织进口。其中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应按经贸部现行有关规定申领进口许可证;不属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如粮食、棉花、化肥等,海关凭经批准的企业合同(协议)和有关单证验放。海关总署监管一司(89)监一保字第81号函与引文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特此通知。
    2023-06-05
    203人看过
  • 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科发财[2009]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根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和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9]9号),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引导和鼓励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现就有关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事宜提出以下要求:一、对于总投资在1亿美元以下的(含1亿美元)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及变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商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负责审核、管理。对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将书面征求
    2023-06-06
    303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和发布试行有关税收条例(草案)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国务院发布的税收条例草案,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因此,国务院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应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中关于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的规定,是指各地制定的对内资企业以及单位和个人的用地计收土地使用费的办法,但不影响各地依照国家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和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用地计收土地使用费办法的执行。
    2023-04-22
    87人看过
  • 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若干财务问题的通知
    近几年来,我国吸收外商投资发展很快,为加强对中方投资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促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健康发展,特就有关财务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各部门对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方投资者)与外商合资、合作(以下简称合营),应严格遵循国家的产业政策,根据资金能力,按照规定的批准程序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二、中方投资者在与外商洽谈合营项目过程中,应吸收财务会计专业人员,认真研究合营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中有关财务条款,如资本投入形式、资产作价、成本预测、利润分配等项内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拟定,报财政部门审查提出意见。中方投资者需要以现有财产与外商合营的,中方投出各项财产、资金的处置方案,须事先征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同意。三、中方投资者及其主管部门在与外商谈判合营时,应注意项目的经济效益,努力为国家增加收入,保证完成原上交财政的任务,要妥善处理好企业的财务遗留问题
    2023-06-06
    473人看过
  • 商务部、国资委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向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转让申报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1月21日商资字[2004]1号)为了引进国外先进管理经验、技术和资金,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步伐,改进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进入证券市场的行为,根据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以及商务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25号公告,现就非金融类企业所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向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转让的有关申报程序问题通知如下:一、非金融类企业所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向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属地方企业的,由国有股持有人通过省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提出申请,同时抄报商务部;属中央企业的,由中央企业母公司(未脱钩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向国资委提出申请,同时抄
    2023-06-09
    456人看过
  • 外商在中国投资融资租赁业若干法律问题
    美籍华人蒋孝谦先生在美国从事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他看到中国的租赁业(含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在GDP的份额只占万分之三,还有巨大的发展空间,于是拟将其公司的业务转向中国。他想了解在中国投资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有何法律规定,下面予以解答。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是出租人对承租人所选定的租赁物,进行以中小企业融资为目的购买,然后再将该租赁物件出租给该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一种经营方式。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交易的特点,是由两个合同共同组成一个交易,即:购买合同和租赁合同互为联系,互为前提。出租人、供应商、承租人三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在两个合同中交叉体现的。在购买合同中,出租人有向供应商支付购买租赁物货款的义务,而承租人行使买方对所购租赁物的选择权,供应商的义务主要是对承租人负责;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对租赁物有占有、使用权,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供应商在履行买
    2023-06-09
    366人看过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使外商投资企业更好地贯彻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字[2000]295号)和《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字[2000]878号)文件精神,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结合外商投资企业的特点和管理需要,现将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周转金余额处理问题外商投资企业不再实行中方职工住房基金和中方职工住房周转金管理制度,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周转金余额,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企业2000年度会计报表的有关数额,全部划入合资中方账户反映,留待企业清算时处理。二、关于用住房周转金购置的财产设施的清算处置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3]474号)和财政部《关于
    2023-06-10
    461人看过
  • 商业部关于对外试办外商投资商业零售企业中外合营者进行资格审查的通知
    (1992年9月15日,商外字〔1992〕第229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商业零售领域利用外资问题的批复》(国函〔1992〕82号)精神,为做好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的商业零售企业(以下称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项目中外合营者的资格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已经同意先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大连、青岛和五个经济特区各试办一至两个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暂不举办外商独资经营的商业零售企业,为使这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各试办城市的商业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统一规划下,认真研究,提出方案,并抓紧组织落实,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在试办期间,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项目由地方政府报国务院审批。二、国务院授权商业部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中外合营者的资格进行审查。为做好这项工作,商业部已成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领导协调小组(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国际合作司),负责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项目中外合营者的资格进行审查。具体
    2023-06-09
    470人看过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3月8日国税发[2000]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一个时期以来,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分别适用《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在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过程中陆续反映出一些问题。为便于各地执行,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利用人防工程免征城市房地产税问题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对外商投资企业利用人防工程中的房屋进行经营活动的,可比照《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1986]财地税字008号)的有关规定,暂不征收房产税。二、关于出租柜台征收城市房地产税问题出租房屋以优先从租计征城市房地产税为原则,外商投资企业将房屋内的柜台出租给其他经营者等并收取租金的,应按租金计征城市房地产税。凡按租金计征的房产税税额超过按房产
    2023-06-10
    177人看过
  • 海关总署监管一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水果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关于从国外进口水果问题,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下发了《关于严格控制从国外进口水果的通知》〔(89)外经贸进出进字第1274号〕。《通知》中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水果未予明确。经商经贸部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进口水果规定如下:一、对外商投资企业(旅游宾馆、公寓、写字楼)进口供应外宾的水果,海关凭当地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验放,进口税问题仍按现行规定办理。进口水果应严格掌握企业自用合理数量。二、对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的水果,海关仍按(86)署货字第1183号文件规定办理。对因故转为内销的水果及其制成品,按(89)外经贸进出进字第1274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报经贸部批准。
    2023-06-06
    125人看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申请从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2〕371号02-12-17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配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1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现就商业银行申请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资商业银行应根据《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资料。二、外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1号)第四十四条规定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由申请人总部授权签字人签署的从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申请书。申请书由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不需出具授权书;由其他人员签署的,需出具授权书。授权书应经所在国
    2023-06-07
    373人看过
  • 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176号各境外投资者、托管银行、证券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试点工作,现将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的,应当达到下列资产规模等条件:(一)基金管理机构:经营资产管理业务5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二)保险公司:成立5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持有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三)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30年以上,实收资本不少于10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四)商业银行: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总资产在世界排名前100名以内,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五)其他机构投资者(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会、捐赠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资管理
    2023-06-05
    281人看过
  • 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多缴税款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税务局发布文号:京税外[1994]481号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开发区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15号《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一、外商投资企业多缴税款的退税范围1993年12月31日以前在我市正式办理工商登记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外埠三资企业驻京分支机构,从1994年1月1日起到1998年12月31日止在五年内,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而多缴纳的税款均可以申请办理退税手续。二、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办理退税:1.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延长期,在延长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2.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出口或由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所取得的销售收入;3.属于1993年应税销售收入,按工商统一税的规定
    2023-06-07
    125人看过
换一批
#商业招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融资
    词条

    融资从广义上讲也叫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到金融市场上筹措或贷放资金的行为。从狭义上讲,融资即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 融资方式分别是基金组织、银行承兑、直存款、银行信用证、委托贷款、直通款、对冲资金。... 更多>

    #融资
    相关咨询
    • 关于外商独资企业法的问题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6-11
      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济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
    • 关于企业对外担保和股东会的问题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8-07
      属于效力性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必须依《公司法》履行法定程序,否则担保无效。但对于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公司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关于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的管理费用分摊?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6-13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税前扣除支付关联企业的管理费;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的有关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在出具总机构提供的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我国的经营活动中,如何缴纳外商投资企业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08
      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行30%的比例税率,另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此外,对于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和其他所得的外国企业,或者虽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上述所得与这些机构、场所的经营没有实际联系的外国企业,征收20%的所得。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开始,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我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7-21
      为使外商投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外商投资的有关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我国政府制定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有关政策,编制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作为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和指导外商投资项目的依据。这一政策规定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三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