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有关规定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03 13:58:59 378 人看过

一、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有关规定有哪些

在公安机关所进行的刑事侦查过程中,针对被认定为涉嫌触犯法律的个体,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性拘留措施。这种刑事拘留的执行目的在于防止嫌疑人逃脱、销毁关键证据或者继续实施犯罪行为。

至于拘留时间的长短,通常情况下是三天(特殊情况则可能延长至七天);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反复作案以及一人以上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来说,最长可以达到三十天。自决定拘留之日起二十四小时之内,应当将相关决定予以告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需要什么程序

关于刑事案件中拘留措施的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应由相关单位制作《呈请拘留报告书》,详细列出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信息以及实施拘留的具体缘由,并向上汇报至公安机关的负责同志进行细致审核,经过慎重研究之后,负责人有权利签发出拘留证;

其次,在获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后,应向被拘留者展示该证件,同时明确告知其已被依法拘留;

最后,应要求被拘留者在拘留证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在我国公安机关开展的刑事侦查过程中,被依法指控犯有罪行的特定个体是有权遭受刑事拘留的,此举旨在防止其逃亡、毁灭证据或者持续实施犯罪行为。拘留期限通常不应超过三日,但是在符合特殊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延长至七日;而对于那些涉及重大案件的嫌疑人来说,最长的拘留期限则可以达到三十日之久。在做出拘留决定之后,必须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将相关信息通知到该嫌疑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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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7-08
      (1)行政拘留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享有拘留裁决权,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内。 (2)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人采取的惩戒措施;后者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采取的临时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于司法拘留。后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人所实施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