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该“包装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提交的资料是真实的,则不构成诈骗;
2、如果该“包装公司”是通过伪造虚假材料的方法来对个人进行“包装”,从而取得银行贷款的,则构成贷款诈骗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3、如果个人明知或故意委托“包装公司”通过伪造虚假材料的方法骗取贷款的,同样也构成贷款诈骗罪。
一、如何认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1、罪与非罪的界定: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则不构成本罪,如果没有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都不构成本罪。
2、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后者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前者表现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后者的主体是自然人;前者的主体是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后者的目的是非法直接占有公私财物;前者的目的是吸引投资间接获取利益。
3、贷款诈骗罪与本罪:前者表现为违反金融法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后者表现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前者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后者是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不同。前者是犯罪人本身;后者是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与本罪:前者表现为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后者表现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前者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后者是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不同,前者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后者只能是自然人。
二、金融凭证诈骗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有关金融凭证的管理制度,同时又对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造成损害。从广义上来说,汇票、本票、支票都属于银行的结算凭证,与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等金融凭证具有相同的性质。但作为本罪行为对象的金融凭证,则仅是指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及银行存单。如果使用伪造的、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构成犯罪的,不构成本罪、而应是票据诈骗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仿照真实的金融凭证形式的图样、格式、颜色等特征擅自通过印刷、复印、描绘、复制等方法非法制造金融凭证或者在真实的空白金融凭证上作虚假的记载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个人,亦包括单位。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金融凭证诈骗的犯罪分子串通,即在实施金融凭证诈骗的前后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策划、商量对策、充当内应,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诈骗帮助的,应以金融凭证诈骗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对所使用的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必须表现出明知。如对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不表现为明知,即不知道所使用的金融凭证是伪造或变造的,则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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