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给付不能在选择之债中有何特殊含义
选择之债中的给付不能,是指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的情形,使债的目的在客观上无法实现。如果发生该情形的,则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六条
【选择权的行使方式】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二、给付不能对选择之债的债务人有何影响
给付不能对选择之债的影响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数个给付中发生一个给付不能的时候而剩余的给付仍有数个可供选择时,选择债仍存在于剩余的给付之上。
2.如果数个给付因给付不能仅存一种给付时,由于选择权已无从行使,该选择之债成为简单之债。
3.数个给付全部陷于给付不能,这时适用法律关于履行不可以的规定处理。因给付不能而导致选择债特定的,是前述第二种情形。
三、给付之诉的特点
1.给付之诉的根本目的,不仅要确认诉方当事人的实体请求权的存在,更重要的是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特定的民事义务,以谋求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实现。
2.给付之诉提起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有给付纠纷。这种给付纠纷,应当是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存在给付请求权以及如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发生了争执。
3.给付之诉的判决往往是具有执行力。在取得胜诉判决后,如果义务人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满足自己的实体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n 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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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债中的给付不能是什么意思江苏在线咨询 2023-06-29给付不能,是指在债务关系范围之内应予完成的给付最终没有能够得到完成给付不能包括事实不能与法律不能,全部不能与部分不能,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给付不能使债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因而导致债务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债权人无法请求继续履行。《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选择之债中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之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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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选择之债和选择权选择四川在线咨询 2022-06-13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以一方的意思表示确定一种给付,使债成为简单之债,发生法律关系的变动,因而选择权为形成权。选择权属于双方当事人时,为非专属权,可以继承,也可以基于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于其他承受人但当第三人享有选择权时,原则上应由第三人行使,不得转移于他人。选择权与债权有附从关系,一般也不得与债权分离而让与。 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一般国家民法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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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之债选择权限制有哪些?陕西在线咨询 2023-12-01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一般国家民法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选择权属于债务人。选择之债,是指可以从约定的几种给付标的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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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选择之债与择一选择之债怎么区分台湾在线咨询 2022-07-16当事人约定债的标的有数种,当事人可任意选择其中一种、多种或全部种类为给付标的的债,属任意选择之债。任意选择之债中,债务人对数种债的标的有任意选择的权利,而无必须选择其中一种的义务债务人未选择其中一种债的标的时,选择权不能自然转移给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