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不能在选择之债中有何特殊含义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09 17:50:47 321 人看过

一、给付不能在选择之债中有何特殊含义

选择之债中的给付不能,是指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的情形,使债的目的在客观上无法实现。如果发生该情形的,则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六条

【选择权的行使方式】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二、给付不能对选择之债的债务人有何影响

给付不能对选择之债的影响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数个给付中发生一个给付不能的时候而剩余的给付仍有数个可供选择时,选择债仍存在于剩余的给付之上。

2.如果数个给付因给付不能仅存一种给付时,由于选择权已无从行使,该选择之债成为简单之债。

3.数个给付全部陷于给付不能,这时适用法律关于履行不可以的规定处理。因给付不能而导致选择债特定的,是前述第二种情形。

三、给付之诉的特点

1.给付之诉的根本目的,不仅要确认诉方当事人的实体请求权的存在,更重要的是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特定的民事义务,以谋求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实现。

2.给付之诉提起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有给付纠纷。这种给付纠纷,应当是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存在给付请求权以及如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发生了争执。

3.给付之诉的判决往往是具有执行力。在取得胜诉判决后,如果义务人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满足自己的实体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n  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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