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一供电所所长翟某为偿还赌债,利用其职务之便,贪污用户缴纳的电费、押金及安装费共计220余万元。近日,翟某因贪污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8万元。
青山湖区检察院办案人员介绍,34岁的翟某在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便进入南昌市某供电公司工作,经过4年多的努力,因工作成绩优秀被提拔为供电所所长。在担任所长期间,翟某沉迷于赌博,先后输掉人民币200多万元,欠下巨额赌债。为筹集赌资和偿还赌债,自2012年初到2013年2月期间,翟某利用其担任供电所长职务之便贪污公款共计22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翟某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截留、侵吞本应上交给单位的电费、押金、安装费等共计人民币220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翟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且退赔被害人及被害单位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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