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保护形式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2 16:23:41 316 人看过

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审理案件时对其进行认定。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现状

1985年,我国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实践中开始保护驰名商标。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我国市场上的驰名商标逐渐增多。由于驰名商标代表着企业优良的商品信誉,能给商标注册人和使用人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所以驰名商标受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侵害的情况远甚于普通商标。特别是近年来,不正当使用他人驰名商标营销自己商品的现象不断增多,直接损害了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政党的经济秩序,亟待用法律手段予以规范。因此要求保护驰名商标的呼声也日益增强。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与国际惯例接轨,我国于1993年在商标立法(《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中也增加了对驰名商标(公众熟知商标)保护的规定,同时在实践中注意主动保护驰名商标,对一些商标采取较普遍注册商标更为广泛的保护。但是,由于我国《商标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缺乏直接、系统的规定,所以在商标管理工作实践中,我国行政执法机关及司法机关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工作困难重重,保护水平不能满足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也与国际条约的要求有一定的差距,不利于树立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整体形象。

在此情况下,为了规范驰名商标保护工作,切实加强对驰名商标所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从1994年就开始了制定有关驰名商标保护规章的调研和起草工作,于1996年8月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并在2000年又发布了《关于认定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的通知》,从而使驰名商标的保护进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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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8日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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