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小丫最近向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今年十一月一日国务院颁布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我参考了各大媒体关于该条例的解读,注意到在新的条例里有这么一条规定,如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话,应当支付给劳动者2倍的赔偿金,但是我记得以前似乎有一个类似的规定,但规定的是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话,应当支付给劳动者5倍的赔偿金,我想请教一下是否有这样的规定,如果有的话应该以哪一个为准呢?
上海主任、网主任陆敬波律师答复:
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实际用工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作为劳动者通常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解决问题,一种是通过诉讼的方式,例如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到法院起诉;而另一种则是通过相关的国家机关采用行政管理的手段予以纠正,即通过劳动监察等方式加以规范。
对于网友小丫所提的问题,实际是选择了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争议的办法,适用的是行政性的规章。的确,新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于未依法缴纳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规定了赔偿金。《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对于本条应当这样理解,当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劳动者如果希望通过行政手段解决争议的话,首先须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由劳动行政部门出面,责令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支付经济补偿金,此时用人单位若及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就不再有赔偿金,但若用人单位仍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行政部门有权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另行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该决定可由法院依申请强制执行。
网友小丫所提到的类似的规定的确是存在的,即劳动部1994532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其中第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效力大小的相关规定,国务院新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更新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因此,原《处罚办法》就不再适用,应当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准。
以上我们讨论的是如何通过行政手段解决劳动争议,那么如果劳动者希望通过诉讼的形式主张单位拒付补偿金的赔偿金,其法律依据何在呢?
劳动部1994年12月3日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说,当劳动者通过仲裁或诉讼的形式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可以同时要求单位加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即前述的赔偿金。
由此,便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行政手段劳动者可以主张的赔偿金似乎比诉讼手段要多出50%。这样规定用意何在呢?事实上,从社会整体效益的角度来说,行政手段往往比诉讼手段更经济更高效,解决问题的时间通常更短,新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赔偿金额度的规定恰恰体现了立法的导向作用,他更鼓励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需求帮助,并以此来追求全社会的整体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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