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农产品免验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7:06:34 274 人看过

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50号

发布日期:2006-10-9

执行日期:2006-10-9

关于对出口食品、农产品试行免验制度的公告

为鼓励出口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实施以质取胜战略,提高国际竞争力,促进食品、农产品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对优质出口食品、农产品试行免验制度。获得免验资格的出口食品、农产品,在免验有效期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其实施免验管理。

自公告之日起,出口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可向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免验申请(申请表可在总局网站下载),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依据《出口食品、农产品免验管理规定(试行)》(附件)受理出口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的免验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〇〇六年十月九日

附件:

出口食品、农产品免验管理规定(试行)

一、原则

为鼓励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实施以质取胜战略,提高国际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和出口商品免验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优质出口食品、农产品实行免验制度。免验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鼓励诚信原则:出口食品、农产品免验工作应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激励企业诚实守信、自律守法,维护企业良好信誉,调动和发挥出口企业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切实使企业承担起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义务。

(二)扶优扶强原则:出口食品、农产品免验工作重点是生产规模大、管理水平好、产品质量优、社会认知度高的企业,营造有利于优良企业进一步发展的氛围。

(三)风险管理原则:出口食品、农产品免验工作,应以科学的风险分析为基础,综合考虑企业管理水平、产品特性、输入国要求等诸因素,实施风险分析和分类管理,将风险可控的企业及其产品纳入免验管理范畴。

(四)公开公正原则:出口食品、农产品免验工作的申请、审查、批准、监督管理应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坚持依法行政。

(五)稳步推进原则:鉴于出口食品、农产品的敏感性、复杂性、特殊性,在开展这项工作的过程中,要先行试点、以点带面、逐步推开。

二、免验条件

申请出口免验的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食品、农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取得有效的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书和HACCP等认证,具有完善的质量安全自控体系,并能对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有效控制;

2.企业能常年保持正常的出口生产和经营活动,信誉良好,生产规模、出口数量、产品质量安全居行业领先地位,具有很强的影响力和示范性;

3.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除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条件外,须拥有符合要求、能满足出口需求的自属种植或养殖基地;

4.企业申请出口免验的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连续三年检验检疫合格率达到百分之百,出口产品未发生质量安全问题;

5.企业须具有完善检验管理制度和较强的自检能力,其实验室按ISO/IEC17025运行和管理,能满足出口产品相关项目的检测要求。

三、申请与审核程序

(一)申请。申请免验出口食品、农产品的生产企业,按照本管理规定的免验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相关产品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直属检验检疫局对企业提交的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书面审核,符合本管理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本管理规定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初审工作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30天内完成。

受理免验申请后,直属检验检疫局要组成初审小组,对企业及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依照本免验条件进行真实性、有效性、符合性、适宜性的初步审查。

经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推荐意见,推荐意见须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局长审核签字;不符合要求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三)审查。国家质检总局对直属检验检疫局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组成专家审查组(以下简称审查组)对申请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审查组审查工作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0天内完成,同时依据审查情况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免验审查情况报告,提出是否准予免验的意见。

(四)批准。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审查组提交的审查报告,对申请企业提出的免验申请进行如下处理:

符合本管理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其出口食品、农产品免验,向申请企业颁发《免验证书》,并予以公告。

对不符合本管理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不予批准,并通知直属检验检疫局。

四、监督管理

(一)出口食品、农产品免验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在有效期内,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实施监督管理。有效期满要求续延的,免验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免验续延申请,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后,书面报告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复核,合格后重新颁发免验证书。

(二)免验食品、农产品出口时,相关企业可凭有效的免验证书、外贸合同、信用证、企业对产品的自检报告等文件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放行、出证手续,产品免于检验检疫,免予检验检疫收费。

(三)直属检验检疫局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对出口免验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的全面监督检查。检查企业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是否运行正常;监督检查主要涉及食品、农产品安全卫生管理方面的关键控制环节是否得到有效控制。

在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出口免验的食品、农产品进行适当的抽批检验,并建立相关免验食品、农产品企业的档案。

(四)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如发现影响产品一般性质量安全问题,应要求企业及时进行整改。在整改期间,其出口食品、农产品暂停免验。免验企业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后,应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整改情况的报告,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合格后,恢复对其免验食品、农产品的免验资格。

(五)凡发现免验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立即书面报告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对该企业做出注销免验决定,并予以公告:

1.企业质量安全控制体系运行出现严重问题,不能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

2.对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不采取积极补救措施的;

3.被进口国检出动植物疫情或有毒有害物质超过有关标准的;

4.企业连续6个月无免验产品出口的;

5.发现不符合免验条件等问题,并在6个月内仍不能整改到位的;

6.假冒免验食品、农产品出口的;

7.其他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行为的。

(六)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自收到注销免验决定通知之日起,收回免验证书,并予以公告。被注销免验食品、农产品的企业,不再享受出口食品、农产品免验,3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免验申请。

(七)实施免验食品、农产品的范围应按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证书规定范围执行。免验企业不得改变免验食品、农产品的加工工艺和范围,如有改变,应当重新办理免验申请手续。

(八)免验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当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上一年度免验产品情况报告,其内容包括上年度出口及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情况等。

(九)申请企业及免验企业违反本管理规定,有弄虚作假、隐瞒欺骗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在考核、审查、批准或者日常监管工作过程中违反本管理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8日 07:1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产品相关文章
  • 涉及食品进出口归谁管理
    一、涉及食品进出口归谁管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三检合一的检验检疫机构。1998年3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由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原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和原卫生部卫生检疫局合并组建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三检合一的检验检疫机构。第九十一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九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第九十三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
    2023-06-06
    123人看过
  • 进口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监管规定与责任
    食品添加剂就进行充分的毒理学鉴定,保证在允许使用的范围内长期摄人而对人体无害。食品添加剂进入人体后,应能参与人体正常的新陈代谢或能被正常的解毒过程解毒后完全排出体外或因不被消化吸收而完全排出体外,而不在人体内分解或与其他物质反应形成对人体有害的物质。经营过期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几条销售过期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
    2023-07-07
    84人看过
  • 深圳地区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的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地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以下简称食品)、化妆品标签的监督检验和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是指食品、化妆品包装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第四条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深圳局)食品检验监督处(以下简称食检处)主管深圳地区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监督检验工作。深圳局下属分支机构负责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的审核和检验。深圳局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以下简称食检中心)负责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内容物与标签符合性的检测工作。第五条进口食品、化妆品的标签必须符合国家相关
    2023-06-06
    399人看过
  • 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加强对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向中国输出食品(含食用性动植物产品,下同)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国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管理。第三条根据国务院的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公布《实施企业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第五条凡向中国输出《目录》内产品的国外生产企业,须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未获得注册的国外生产企业的食品,不得进口。第六条本规定所称食品,系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第二章
    2023-06-06
    294人看过
  • 食品安全法:食品进出口
    第六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第六十三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六十四条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第六十五条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
    2023-06-06
    263人看过
  • 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是否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属于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一种食品能不能购买、食用后会不会危害身体健康,一个重要判断依据就是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一旦生产日期被篡改,问题产品流入市场,不仅会对消费者健康构成威胁,也将破坏诚信的市场经营秩序。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厂家雇员随意更改食品生产日期2006年3月14日,在为停业改装而进行的特卖大酬宾活动结束的最后一天,北京市银座百货超市收到了因其超市促销员更换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被罚而引发的与厂家纠纷一案的一审判决。商场与经销商对簿公堂当前,超市中由厂家自聘营业员负责销售已经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营销模式。超市促销员一般由厂家聘用,同时厂家要向超市交纳管理费,厂家、超市对促销员都有管理责任。然而一旦因促销员的责任导致的消费者利益受损或产生经济纠纷时,应由谁来承担责任,就须从法律的角度
    2023-07-03
    273人看过
  • 食品安全检验实行什么规定
    食品检验实行的负责制为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法律规定,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一、市场监督管理所和工商管理所的区别?没有区别。改革后工商局与相关机构被并入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方案提出,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商务部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以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等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二、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立案标准?立案追诉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标准是:1、食品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2、属于病死、死
    2023-06-27
    184人看过
  • 山西省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索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山西省食品卫生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索证监督管理。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省卫生行政部门资质确认的食品卫生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作为销售者采购食品索证的依据。第五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索证的范围和种类规定如下:(一)食品:肉及肉制品、乳及乳制品、蛋制品、水产品及其制品、豆制品、酒类、饮料、茶叶、冷食、糕点类、粮谷类及其制品、食用油、调味品、酱腌莱、罐头、糖果、蜜饯、食糖、婴幼儿的主、辅食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辐照食品、强化食品、特殊营养食品;(二)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三)进口食品
    2023-06-14
    312人看过
  • 食品检验的相关规定
    广义的食品检验是指研究和评定食品质量及其变化的一门科学。它依据物理、化学、生物化学的一些基本理论和各种技术,按照制订的技术标准,对原料、辅助材料、成品的质量进行检验。其内容十分奉富,包括食品营养成分分析,食品中污染物质分析,食品辅助材料及食品添加剂分析,食品感官鉴定等。狭义的食品检验通常是指食品检验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的卫生标准,对食品质量所进行的检验,包括对食品的外包装、内包装、标志、唛头和商品体外观的特性、理化指标以及其它一些卫生指标所进行的检验。检方法主要有感官检验法和理化检验法。我国《食品安全法》里面对食品检验有做出相关的规定:第五十七条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本法施行前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者经依法认定的食品检验
    2023-06-06
    203人看过
  • 绿色食品安全产品抽样技术规范(试行)
    1.总则1.1为规范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工作,保证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和一致性,制定本规范。1.2本规范适用于申请绿色食品认证的产品抽样。特殊产品(如动物性产品)另行规定。1.3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全国绿色食品抽样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绿色食品办公室(中心)负责本区域内绿色食品抽样工作的实施。2.抽样程序2.1省级绿色食品办公室(中心)委派绿色食品检查员进行抽样。2.2抽样应有2名以上(含2名)检查员参加。抽样人员应持《绿色食品检查员证书》和《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见附件)。2.3抽样人员应配带随机抽样工具、封条,与被抽样单位当事人共同抽样。抽样结束时应如实填写《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双方签字,加盖公章。抽样单一式四联,被抽单位、绿色食品定点监测机构、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处、抽样单位各持一联。2.4样品一般应在申请人的产品成品库中抽取。抽取的产品应已经出厂检验合格或交收检验合格。2.
    2023-06-07
    370人看过
  •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解读
    食品召回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它是国际通行的一种食品安全事后监管有效措施。既可以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保障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又能够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主体,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行为,从而全面提高食品行业的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鉴于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效消除或降低食品安全危害以及迅速处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等方面的迫切需要,国家质检总局于8月27日正式颁布实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这是我国首次以国家的名义出台食品召回相关办法。《规定》的出台,直接推动了食品召回制度在国内食品市场的规范运行。定义明确覆盖广泛《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给出了明确的定义———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规定》中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
    2023-06-14
    261人看过
  •  宠物食品卫生管理规定
    该段内容讲述了农业部和省级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宠物饲料产品的监督抽查,并对不合格产品和企业进行公开曝光和处罚。同时,有关规定要求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农业部和省级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会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宠物饲料产品的监督抽查,并对不合格产品和企业进行公开曝光和处罚。有关规定: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宠 物 检 验 员 行 为 规 范根据《宠物检验员行为规范》第三条,
    2023-09-10
    254人看过
  • 食品检验包含哪些产品
    法律综合知识
    一、食品检验包含哪些产品食品安全检测主要包括对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微生物、重金属、毒素、添加剂及化学品、包装材料等的检测。(1)农药检测农药是在农业生产中,为保障、促进植物和农作物的成长,所施用的杀虫、杀菌、杀灭有害动物(或杂草)的一类药物的统称。特指在农业上用于防治病虫以及调节植物生长、除草等药剂。根据原料来源可分为有机农药、无机农药、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此外,还有昆虫激素。根据加工剂型可分为粉剂、可湿性粉剂、可溶性粉剂、乳剂、乳油、浓乳剂、乳膏、糊剂、胶体剂、熏烟剂、熏蒸剂、烟雾剂、油剂、颗粒剂、微粒剂等。大多数是液体或固体,少数是气体。因为农药的大量使用,已经使得害虫的抗药性大大增强。研究表明,至少有500多种昆虫对一些农药具有抗药性。近几年的检测结果显示,蔬菜农药残留量的抽查结果zi为引人关注,有资料显示,全国23个大中城市的大型蔬菜批发市场,有47.5%的蔬菜农药残留量超过国
    2021-09-19
    350人看过
  •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掌握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确保进口食品可追溯性,加强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的监督管理。《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附件1所列经营食品种类之外的产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食品进口记
    2023-06-06
    93人看过
换一批
#消费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产品
    词条

    产品是指被人们使用和消费,并能满足人们某种需求的任何东西,包括有形的物品、无形的服务、组织、观念或它们的组合。产品一般可以分为五个层次,即核心产品、基本产品、期望产品、附加产品、潜在产品。 产品是“一组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 更多>

    #产品
    相关咨询
    • 出口食品检验条例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16
      产地与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及时通报检验检疫情况等信息。出境粮食经产地检验检疫合格后,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者电子转单有效期内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申报查验。按照出境货物换证查验相关规定,出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对出境粮食实施口岸查验,重点检查货证是否相符、是否感染有害生物等。查验合格的,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凭产地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者电子转单,签
    • 对进口食品的检验检验检验机构应当如何实行食品备案管理?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3-16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商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填制准确完备的进口商备案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三)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五)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六)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
    •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详解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9-11
      XX和检验检疫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出口商品出口质量检验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13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可以对列入目录的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对其中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的重要出口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实施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的出口商品,必须获得注册登记,方可出口。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的内容,包括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检验。
    • 出口家用电器产品检验管理规定(试行)第三条具体内容是什么?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9-11
      对涉及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产品的安全要求,依据下列标准进行强制性检验:(一)合同提供的安全标准文本。(二)国际通用安全标准或XX制定的安全检验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