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行政复议程序如何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4:41:59 232 人看过

一、申请专利行政复议

第一类专利行政复议,复议申请应当符合合法申请人、复议事项范围、复议期限、复议请求和证据的条件。具体包括:(1)申请人是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权利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是指其具体行政行为可能影响其合法权益的人。(2)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必要的证据;(3)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如驳回决定,不得在规定的申请复议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复议,应当提交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和通讯地址;(二)具体复议请求和理由;(三)复议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书面形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附文件或者副本。委托代理人的,依照《行政复议法通则》的规定,对第二类专利的行政复议,应当附授权委托书,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主要事实、申请材料等,当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和时间

2.专利行政复议受理

关于一级专利行政复议,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复议申请:

(1)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程序规定的,(二)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程序规定的,(三)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程序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通知申请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为未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就第二类专利的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五日内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符合本法规定,本机关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通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律工作的机关收到之日起受理。”

3.专利行政复议决定

(1)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办公室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抄送有关部门。本部门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答复,并提交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逾期不答复的,不影响复议决定的作出。复议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前款的书面答复以及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原则上涉及保密的除外,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得中止。法律事务办公室认为需要暂停执行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发出暂停执行通知,对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通知复议申请人和第三人,复议决定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作出:p>1)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维持复议决定。2)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程序缺陷的,(三)有关部门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撤销或者变更,有关部门可以决定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撤销的,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①主要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②错误的适用法律、法规和规则③违反法定程序

④超过或滥用权力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⑥有相反证据的,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较为合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作出后,法律事务办公室根据需要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后续程序的书面建议。复议申请人可以在提出复议申请的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律事务办公室应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听取赔偿请求,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审批程序,对复议决定中的赔偿请求作出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不超过60小时。情节复杂,逾期不能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行政复议条例》重申了上述规定。(2)第二类专利的行政复议决定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但是,申请人提出请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律工作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律工作的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向被申请人寄送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副本。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副本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律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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