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8日联合印发规定,明确了股票内幕交易的追诉标准,成交额累计达50万元以上的内幕交易将受到刑事立案追诉。
当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其中,涉嫌内幕交易、内幕信息泄漏的追诉标准分别为: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的;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15万元以上的;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规定列举了应予立案追诉的八类情形。包括:
--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30%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的;
--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50%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的;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20%以上的;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20%以上的;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违背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通过对证券或者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该证券的交易中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等。
规定还对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欺诈发行股或债券、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等情形确定了立案追诉标准。
此外,针对个人而言,金融凭证(保险、票据)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等情形都将受到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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