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权成立的构成要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
(二)债务人的行为是在债权成立后实施的;
(三)债务人负担债务之后,实施的是财产行为,即该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其财产减少;
(四)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即该行为足以减少其一般财产而使债权不能完全受清偿;
(五)若债务人的行为系有偿行为,需要债务人、受益人或受让人具有恶意。债务人有无恶意,一般应实行推定原则,即只要债务人实施行为而使其无清偿能力,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就推定为有恶意。至于受益人或受让人的恶意,则应由债权人证明。
二、撤销权的行使
(一)由债权人以自己名义依诉讼方式行使,只有由法院作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裁判,才能发生撤销的效果;
(二)以债务人或以债务人与其行为的利益转得人为共同被告;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限;
(三)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1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撤销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满5年,债权人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三、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一)实体法上的效果
1、自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之日起,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
2、受益人应当返还从债务人处受领的财产。
3、受益人向债务人支付对价的,对债务人享有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
4、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向自己返还所受的利益,并有义务将所受利益加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全体一般债权人的责任财产(无优先受偿权)。
(二)诉讼法上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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