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及解释中关于回避的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15 15:54:11 411 人看过

一、民事诉讼法及解释中关于回避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关于回避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参与案件的人员,在出现特定情况时应当回避。

2.这些情况包括:

(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4)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二、回避的适用人员和情形

1.回避的适用人员不仅限于审判人员,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参与案件的人员。

2.当这些人员存在上述需要回避的情形时,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3.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说明理由,并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或知道回避事由后及时提出。

4.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

三、回避申请与决定程序

1.回避申请的决定程序根据被申请回避的人员身份有所不同。

(1)院长担任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3)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决定。

2.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3.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4.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5.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回避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防止因人员关系等因素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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