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法及解释中关于回避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关于回避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参与案件的人员,在出现特定情况时应当回避。
2.这些情况包括:
(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4)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二、回避的适用人员和情形
1.回避的适用人员不仅限于审判人员,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参与案件的人员。
2.当这些人员存在上述需要回避的情形时,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3.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说明理由,并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或知道回避事由后及时提出。
4.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
三、回避申请与决定程序
1.回避申请的决定程序根据被申请回避的人员身份有所不同。
(1)院长担任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3)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决定。
2.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3.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4.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5.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回避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防止因人员关系等因素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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