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团体筹备登记
中国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但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宜作为发起人,也不能成为会员。
具体条件包括:
1、有5名以上个人或3个以上单位发起;2、有固定的住所;3、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4、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5、有规范的名称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1、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4、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二、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规定最低限额的活动资金(不低于3万元);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
1、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负责该社会团体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2、有规范的名称;3、有固定的住所;3、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登记
本市社会团体专项基金总额超过30万元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社会团体专项基金是指社会团体利用政府部门资助、国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定向捐赠以及社会团体自有资金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发展符合该社团宗旨、业务范围的某一项事业的基金)。
五、社会团体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住所、注册资金、业务范围登记
1、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2、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形成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机要;3、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六、社会团体变更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
社会团体变更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事项,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七、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2、自行解散的;3、分立、合并的;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八、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注销
社会团体决定注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九、社会团体年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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