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提出行为是整个合同管理流程中的发起环节。业务经办人是发起环节的承担者。业务经办人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以及主管领导的指令,发起合同行为,提出合同文本,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要指出的是,合同文本的提出不仅指业务经办人自行负责起草合同文本的行为,还应包括合同对方提出合同文本的行为。
业务经办人在提出合同前,应按照公司相关业务规范和业务惯例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必要时需经过公司的询价、或招投标等决策程序。
对于合同对方提出的合同文本或自行负责起草的文本,业务经办人应重点关注:合同双方、合同标的、价款与支付、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与结构是否完备,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对等,用词是否准确一致。项目经理博客
为提高整个合同行为和管理流程的效率,业务经办人将合同草案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时,应同时将合同对方的主要情况、合同的目的、与核心内容、可能的风险予以说明。项目管理者联盟
管理者收购中实践中几个常见的问题
一是收购主体合法性的问题。在管理层收购中,首先必须明确的是收购主体,收购主体应当是法律上的合格人员。实践中,主要存在着以下几种形式的收购主体:
第一种是管理层不直接以个人名义收购企业,而是自己或联合他人组建一个新公司。这种公司专门为收购而设立,故有人称为壳公司。此时,如果收购的是目标企业的股权,则属于对外投资,但要受到公司法上的限制,即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限公司投资,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限制。
第二种方式是成立职工持股会。最早在中国开始管理层收购实践的四通集团就是采用了这种方式。先是由四通集团600名员工个人出资5100万元,注册成立四通职工持股会。然后由四通集团成立四通投资,号称新四通。其中持股会出资5100万元,占股51%,四通集团出资4900万元,占股49%。但目前职工持股会已被停止审批与登记,以这种方式进行收购存在着法律上的障碍。第三种方式是利用信托机制。信托在管理层收购中是一个合法、廉价的持股安排机制。有了这样的持股载体,不必再设置职工持股会等已不为民政部门认可的法人组织,也不必单纯为持股而设置壳公司,更不必担心因壳公司的对外投资比例超过净资产的50%而触犯《公司法》。
二是收购价格公平性的问题。MBO的定价风险反映了以下几个问题:
(1)定价中信息不对称,由于实际上的内部人控制问题,缺乏诚信的管理愤怒可能通过某些操作,如操纵财务报表,通过利润转移、虚减利润和资产等行为,使上市公司净值下跌,压低收购价格,从而达到低成本收购目的,而广大小股东只能眼睁睁看着。而定价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对管理导造假行为的惩处规则不应当缺位。
(2)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虚置难以遏制政府部门与管理层双方在定价谈判中的低价串谋行为。由于国有股所有者的缺位,一些政府部门在价格谈判中缺乏较真的动力,如此,难免把戏会升值的国有资产卖出一个贱价,管理导从中获取资产增值的暴利,而国有资产不免流失,这就分割了国家股和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问题是确保所有者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因此,国企改革的突出问题是解决所有者缺位的问题。2003年5月27日起旅行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国有资产发球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之一是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建立出资人制度,出资人是否到位,如何到位,这对于国有资产管理模式是统一所有,分级代表,主体是多元化的。对此,有的专家认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有十大风险抵押,其中就有主体的多元化将导致管理的多样化,存在管理失序的可能,国有资产分别代理将导致交易成本扩大化等风险。可见,在MBO定价谈判中因所有者虚置而导致可能发生的抵价串谋问题的解决取决于整个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成功改革有有效运行。
(3)以前,定价方式没有引入市场化的机制。整个定价全由管理层与地方政府的双方谈判而成,价格的形成缺乏竞争性,没有外部收购者的总价,很难发现合理转让价格也就很难保证价格的公允性。在非上市公司的MBO过程中,定价过程亦同样存在价格确定机制不明,所有者虚置而带来的低价串谋所引致的国有资产流失及弱小职工股东利益难以保障及管理股一股独大所引致的公司治理结构缺陷等问题。收购价格过低是我国管理层收购中存在的一个极为严重的焦点问题。由于缺乏合理的定价机制和必要的监督与制衡机制,企业高管人员有可能借助于管理层收购合法侵吞国有资产和公司权益,因此谨防内部人暴富是个很现实的问题。目前常见的情况是,国有股权转让的价格基本上是某个行政部门单独决定,有时甚至是少数领导拍脑袋的结果。现在看来,由某个行政部门单独来决定国有股权转让的价格并非是市场价格,存在着不公开、不合理的因素。目前国有股定价基本是以国有股权的净资产为依据。净资产基本上是一个客观的标准,但定价机制的关键还在于透明度和公开性,这在2004年1月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的《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交易暂行办法》已确定企业国有资产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先由中介机构对国有股权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估,确定一个评估价格作为市场集中竞价的基础,并可采取拍卖、招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从而保证了管理层收购价格合理的机制,有效地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是管理层收购融资的问题。管理层收购是杠杆收购的一种。一般情况,在一个管理层收购中,管理层往往只能够支付得起总收购价格中的很小部分,因此,他们难以支付的部分和收购价格之间的差额就要通过融资来弥补。融得足够的资金来进行收购,可以说是管理层收购成功的关键。在中国目前体制下,国内企业的管理层收购的融资途径却十分狭窄,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个人及家庭储蓄、民间资本借贷、银行贷款,政府财政资金借给经营者、采用信托机制等。但由于个人及家庭储蓄、利用民间资本借贷所融资金有限,一般无法解决经理层收购所需资金。又鉴于国有商业银行贷款禁止用作股权权益性投资,采用这种融资方式的限制也很多。财政资金由于其政策性,所以很难进行。根据发达国家和国内发达地区的经验,利用信托方式进行融资是个可行的办法。
四是股权设置的问题。经营者持股达到决定性的程度,难以调动管理层的积极性。平均持股,不利于管理层的稳定。MBO后管理层持股比例产生的问题是:持股过低,不利于激励及降低代理成本,持股比过高,则会产生新的管理股一股独大,而且由于信息不对称及实际控制的原因,公司治理结构存在极大缺陷,小股东的利益得不到保护。为了有效制衡,是限定管理层的持股上限不是切实建立采取保护小股东利益的规制,如果缺失,必然会降低MBO的效率,亦会失去公正、公平。实施管理层收购后经营者和员工在企业合计所占总股权比例,从占10%至100%的都有。有关人士称,MBO在客观上导致新的一股独大。所以,MBO应该是以管理层为主,以20%为上限,管理层持大股,员工持小股,改名决策的分散。具体比例到多少可达到有效控制,与股权格局有关,并不一定要当第一大股东,也不一定绝对控股。高管人员之间的股权分配是个微妙、既牵涉到核心人物与其它高管人员的股权分配,也牵涉到其它高管人员之间的比例安排。为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推荐用职位评估和人员测评的方法对各高管职位及个人的重要性和胜任力进行技术上的测定,从而代替主观上的判断,既可使核心人物脱离于纷争之外,又可防止爱哭的孩子多吃奶。
最后,随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出台,经理层收购(MBO)将在新一轮中小国有企业改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进程的进一步深化,经理层收购(MBO)的规范之路必将迎来一个光明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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